一、取保候审阶段可以和解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凡属公诉案件范畴内,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对其所犯错误表现出诚挚的忏悔,通过向受害者支付赔偿金、表达歉意等途径以获取受害者的谅解,并且受害者愿意与之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双方当事人均可达成和解。
然而,此项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在取保候审阶段是否可以进行和解事宜。
然而,从条款的字面含义来看,只要符合和解所需的各项条件,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真心悔过并得到受害者的谅解,以及受害者自愿与之达成和解协议,那么双方当事人便有权利进行和解。
因此,在取保候审阶段,如果能够满足上述所有条件,那么是完全可以进行和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
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二、取保候审阶段再次立案判刑吗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再度触犯刑法规定的,通常情况下将面临刑事判决。
此外,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行为人将被裁定没收部分或全额保证金,同时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和状况,要求涉案人员作出书面保证,表达其懊悔之情。如有必要采取逮捕措施的,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先行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公诉案件中的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够表现出真挚的忏悔之心,并且以实际的赔偿行为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那么在这两者之间就有可能实现公正和平等的和解协议。值得注意的是,这条法律规范并没有直接涉及到在取保候审这一司法程序阶段能否实施和解的问题。然而,只要同时满足真挚的忏悔、被害人的谅解以及双方自愿达成和解这三个必要且合法的条件,那么无论是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可以尝试进行和解协商。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如果我们能够遵守并满足上述提到的所有条件,那么和解就是完全可行和合法的一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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