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帮信罪是诈骗从犯吗怎么判
“帮信罪”,其具体内涵就是所谓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这个定义实际上与诈骗罪的从犯所指并非完全相同,然而两者之间确实存在着内在的联系。而帮信罪,它所特指的是那些明明知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却依然选择向他们伸出援手、提供协助的行为。
至于对这种帮信罪行应给予怎样的刑事处罚,通常需要根据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来进行综合评估,有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帮信罪是诈骗罪的附属罪吗
帮信罪与诈骗罪虽同属刑事犯罪范畴,但并非同一性质的罪行。帮信罪,也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行为特征与诈骗罪有所差异,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首先,帮信罪的主体既包括单位亦可由个人构成,而诈骗罪仅限于自然人;
其次,帮信罪的主观心态通常是明知他人将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活动,并以此为前提提供协助以获取相应报酬;而诈骗罪的主观意图则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此外,在定罪量刑的考量因素上,二者亦有显著差别。
最后,诈骗罪属于侵财型犯罪,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帮信罪则属于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犯罪类型。当提供“两卡”的行为实际损害了特定法益时,可能会被判定为同时触犯上述两种罪行;反之,若所造成的法益侵害具有抽象性和概括性的特点,则不宜被视为诈骗罪的共犯。
至于一般的协助行为,例如提供场所或资金支持等,通常会被认定为诈骗犯罪。
然而,帮信罪的协助行为,其适用范围仅限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领域。在此范围内,可能出现两种罪行的竞合现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信罪”即我们平常所说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它既不完全等同于与诈骗活动相关的共同犯罪行径,然而又与诈骗行为之间存在着密切关联性。具体来说,构成“帮信罪”的前提是行为人明确知晓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并且仍然为其提供了实质性的协助。至于量刑标准,则主要根据行为人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来进行裁定,一般情况下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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