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死刑有几种执行方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明确规定,死刑的执行方式可归纳为两大模式:其一,枪决。具体实施方式为:在对死刑罪犯进行处决之时,应令其采取跪姿,并由专门的行刑人员手持步枪,从死刑罪犯的脑部后方开一枪以执行其死刑。其二,注射。此处所称“注射”可理解为:在执行死刑过程中,需将死刑罪犯绑缚于座椅之上,然后法医学专家会将特定的药物通过死刑罪犯的手臂静脉注入体内,从而实现对其生命权的剥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在交付执行死刑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死刑可以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执行。
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应当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
执行死刑应当公布,不应示众。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二、死亡赔偿的性质是什么
对于死亡赔偿金的性质这一核心议题,实质在于明确死亡赔偿金到底应对何种伤害进行补偿,这直接涉及到死亡赔偿金的确立、核算以及支付等相关环节。就此重要课题,全球各地区法律法规在认识上达成了共识,普遍认为死亡赔偿金绝对不是对死者个人财产损失的补偿,而主要是以补偿形式针对那些与受害者逝者有关的部分家属给予经济援助。
然而,在具体的法理架构上,我们可以看到依照不同的立法规划,衍生出了两种观点,即“扶养丧失说”和“继承丧失说”。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我国现行的死刑执行方法主要包括枪决与注射两种类型。其中,枪决方式下,被执行人必须采取跪姿形式,行刑人员自被执行者的后脑部位进行射击;而注射则是将罪犯固定在椅子之上,由法医专家借助专用设备及手臂静脉注入相应药物,最终导致被执行人生命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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