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放贷立案标准
鉴于《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相关规定》的明确表述,涉及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违规放贷案件,如存在以下举报罪名的情况则需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主要包括:
(1)个人非法放贷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
(2)单位非法放贷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超一百万元人民币。
就非法放贷罪的具体内容,可分四个部分进行解读:
首先是客体要素,违法发放贷款罪所侵害的目标无疑是国家的金融监管体系,特别是其中的信贷管理制度。
其次是客观要素,该罪行的行为方式主要体现为行为人未能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仅玩忽职守还滥用权力进行贷款发布,这种行为已经对国家的贷款管理制度构成实质性破坏。
再次是主观要素,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基本上呈过失型态,即行为人为发布贷款的行为可能带来的严重损害往往是基于过失,而这种过失体现得较为明显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最后是主体要素,该罪名的执行主体具有特定身份限制,只有国内注册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这些机构的工作人员才具备执行资格,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无权行使此项职责,这其中也包含了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违法发放贷款案(刑法第186条第2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放贷罪立案标准最新是什么
关于非法发放贷款所涉及的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立案准则,具体的法律条款如下所示:
首先是针对个人的违法发放贷款行为,若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以上者,便可被认定为犯罪;
其次是对于单位的这种行为,由于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如果达到或超过100万元以上,同样可以被视为犯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发放贷款行为的司法立案门槛设定如下:身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人士,如有违反相关规定擅自实施放款的行为,且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超过五十万元以上(针对个人),或者累积达到一百万元以上(针对单位)时,应当进行立案调查。同时,若存在未经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以借贷之名实为非法集资等情节恶劣的情况,更需要及时启动立案程序加以追究。此项立案标准涵盖了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侵犯、滥用职权实施放贷、主观上的疏忽大意以及特定行为主体等诸多因素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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