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诉讼法证人保护原则是什么
在案件过程中,我们应当确保证人及其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得到充分保障。如果出现任何报复性威胁或施加损害的行为,显然这将触犯法律并可能导致相应的刑事责任。
此外,法院将会依据刑法的严格规定予以追责,既使对于尚未达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也会依法采取相应的管理和处罚手段以维护公正公平。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为证人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也是至关重要的工作内容之一。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二、刑事诉讼法81条是什么内容
根据相关法规,对于已具备相关证据显示其涉嫌严重犯罪,存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之风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倘若仅通过取保候审措施仍无法有效预防以下社会危险性事件的发生,则应依法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
(1)存在极大可能实施新的犯罪行为;
(2)具有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之实际危险;
(3)可能涉嫌销毁、篡改关键证据,或干扰证人作证、串通他人提供虚假证言和陈述;
(4)对被害者、举报人、控告人有明显意图进行报复性袭击;
以及(5)存在强烈的自杀倾向或逃避追捕的企图。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中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秉持确保证人及与其关系密切者人身安全免受任何侵害的基本原则。倘若出现针对证人实施报复性威胁或伤害行为的现象,有关部门将会依法进行严厉追究和刑事处罚。而在案件尚不足以构成刑事处罚的情况下,相关机关亦会根据刑法的具体条款予以严肃处理,同时采取适当的监管措施,以切实维护证人权益。因此,在中国的刑事诉讼中,证人安全保障无疑是至关重要的任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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