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一般提审几次
在看守所逮捕后,通常会再次询问案件的相关情况。刑拘人员并不一定要等到批准逮捕后才接受询问,而且询问的次数并无限制。若是在审批前进行询问,其目的在于检验案情的实际情况以及详细的证据。而后依照证据与事实做出是否逮捕的决定。当正式批准逮捕后,将由调查部门负责对嫌疑人口头询问事项;
如若公安局承担了调查工作,那么在尚未移交给检察院之前,仍暂时交由该公安局执行提问任务;倘若检察机关负有调查责任,则由该院完成询问事宜。
《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第十五条
预审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要指定专人负责审理。审讯、调查不得少于二人。
二、看守所一般最多可以关押多久
看守所并非确定拘留的决策机构,而仅仅作为拘禁已被批准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拘留所存在。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公安机构执行拘留期限最长期限可达37日,且拘留应当于24小时内移交至公诉机关所在看守所实施落实。倘若涉及普通刑事案件,法院通常会将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拘留在看守所的时间限制在六个月之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针对看守所中提讯的次数并无明确的约束规定,而是要依据案情的发展及其所需的相关证据情况来确定。在批准逮捕之前,提讯的主要目的在于对案情及证据进行深入的核实与确认,以便于做出是否实施逮捕的决策。然而,在获得了批准逮捕之后,调查部门或者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将会进行口头形式的询问。因此,提讯的次数可能会因为具体的案件情况而有所不同,完全取决于实际工作中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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