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监视居住可以律师会见吗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确规范,已处于监视居住状态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选手,理应享有会见律师的法定权益。该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依法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期间,有权利委托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服务。
同时,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亦可与羁押于看守所内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会面及通讯交流。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即已处于监视居住状态下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选手,是完全具备会见律师的合法资格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二、被监视居住可以取保候审吗
倘若身处监视居住期间的人士符合以下条件的其中之一,那么便有资格申请获得取保候审手续的批准: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或拘役,或是独立实行并适用附加刑期的情况;
其次可能正面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然而如若取保候审将会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危害性;
再次若有人存在严重疾病且无法自理生活,又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处于哺乳期的母亲,同样只要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的任何危险性,那么就有资格申请取保候审;
最后要是羁押期限已经期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和结案,仍需进行进一步调查,在这种情况下,也可申请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被监视居住可以律师会见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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