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是否会中止
关于犯罪中止的适用条件如下:
首先,在时间层面要求中止行为必须产生于犯罪主体进行犯罪预谋阶段乃至实施阶段,同时在行为人已然达成犯罪目的的时刻之前。
其次,从主观层面出发,我们需要看到行为人是基于自身的意愿而主动放弃了其原本认为有可能实现的犯罪行为,至于中止犯罪的动机则无需过多关注。
最后,在客观方面,行为人需在实行行为结束之前,自行决定停止继续实施犯罪行为;
而当实行行为已经终结,且若不采取有效措施便将导致犯罪结果发生之际,行为人应亲自积极采取行动以有效阻止既遂结果的出现。
【犯罪中止】这一概念指的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能够自觉自愿地放弃犯罪行为,或者能够自动并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那么这种情况便构成了犯罪中止。
对于那些属于中止犯的罪犯,如果他们的行为并未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任何实质性的损害,那么法律应该免除对他们的惩罚;
反之,如果他们的行为已经给社会和他人带来了实际的伤害,那么法律应该适当减轻对他们的惩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二、罪犯服刑期间还有漏罪怎么处理
罪犯服刑期间还有漏罪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同时,在发现漏罪情况下,服刑期间的减刑裁定作废,更不可能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当然,在发现漏罪的情况下,减刑裁定“一笔勾销”似乎有失公平。司法实务中可以在数罪并罚之后的服刑期间,在决定减刑的频次、幅度时“酌予考虑”,也就是能够获得一定程度的“返还”或者说是“补偿”。
《刑法》第七十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是否会中止”,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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