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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以下和以上怎么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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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4.30 · 1950人看过
导读:以上及以下在涉及有期徒刑审判时无需过分划分界限,但在刑法典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六十九条的数罪并罚阐释中需谨慎处理。前者中“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不包括法定刑本数,旨在降低判决于法定刑幅度内最低刑的惩处程度。后者中“以上”、“以下”也应避免包含本数。这样的解释符合立法精神,避免了功能重叠。
有期徒刑以下和以上怎么划分

一、有期徒刑以下和以上怎么划分

在此不再分而为述。

众所周知,以上及以下均含有本数在内,故在涉及有期徒刑之审判过程中,无须对其上下界限做过分清晰的划分。

然而,在以下两个层面,我们需谨慎对待针对此项立法解释所作出的补充说明解释:

首先,关于刑法典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关于减轻处罚的法律条款规定,此处所提到“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字样,恰恰体现了这并非指包含法定刑之本数。

相反,此处的教义核心在于降低判决于法定刑幅度内之最低刑的惩处程度而言。

若将以上规定解释为包括本数,那么减免惩罚与从轻处罚便在功能上人员重叠,这无疑背离了立法制定时所倡导的精神理念。

其次,在刑法典第六十九条有关数罪并罚的阐释内容中,即针对有期徒刑予以并罚处理时,应对此运用限定加重的原则。

在此规定下,“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同样,其中的“以上”、“以下”也都应避免包含本数在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

【减轻处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九十九条

【以上、以下、以内之界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

二、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包括哪些

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包括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宣判之日起计算,判决宣判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刑期,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执行有期徒刑,先行羁押的日期也不予折抵刑期。死刑,也称为极刑,一般是剥夺他人生命。

《刑法》第四十五条

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有期徒刑以下和以上怎么划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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