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区分本罪与非罪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只有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才能构成本罪,否则,不能作为犯罪处理。
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界限
玩忽职守罪被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九章“渎职罪”中。所谓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玩忽职守罪在犯罪主体、侵犯客体、行为表现内容等方面均有别于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具体表现为如下方面: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玩忽职守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而本罪侵犯的客体限定为国家军事机关的管理活动。
(二)客观行为表现不同。玩忽职守行为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本罪表现为私自脱离军事指挥、值班、值勤岗位或者对上述岗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军事指挥、值班、值勤职责。
(三)犯罪主体不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体是负有指挥、值班、值秘责任的军人。
军事岗位在我们国家是非常的重要的,尤其是在战争年代,坚守自己的岗位将会维护国家的安全,否则很容易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因此我们国家《刑法》当中规定了擅离军事职守罪的量刑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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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犯罪认定是应该怎么样的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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