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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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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3 · 1658人看过
导读: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

1、客体要件。

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如果行为人用危险方法侵害了特定的对象,对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并无危害即不危害公共安全,就不构成该罪。

2、客观要件。

该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其他危险方法是指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但与上述危险方法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方法。

3、主体要件。

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必须是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即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定罪证据需符合哪些要求?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开庭后中止审理的情形有什么?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原则有什么?

1、量刑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判处被告人的刑罚

2、量刑既要考虑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又要考虑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等情况,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

3、量刑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4、量刑要综合考虑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形势,确保刑罚目的实现。但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情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应当基本平衡。

在司法实践中,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表现形式非常多,对于构成此罪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在三年以上到10年以下有期徒刑间量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可以构成此罪。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有什么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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