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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罪当场威胁要挟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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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3 · 1947人看过
导读: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敲诈勒索罪当场威胁要挟的表现形式是什么?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敲诈勒索罪当场威胁要挟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一、敲诈勒索罪当场威胁要挟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一是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二是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三是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这表明,对于敲诈勒索罪来说,行为人绝对不可能以当场实现威胁的内容相恐吓,当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也是本罪与抢劫罪的显著区别。

二、敲诈勒索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是什么特点?

为了正确认定敲诈勒索罪,应当把握本罪的威胁和要挟方法(即胁迫)的以下特点:

1、行为人以将要实施的积极的侵害行为,对财物所有人或持有人进行恐吓。

2、行为人扬言将要危害的对象,可以是财物的所有人或持有人,也可以是与他们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

3、发出威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

4、威胁要实施的侵害行为有多种,有的可以是当场实现的,如杀害、伤害,有的是当场不可能实现,必须日后才能实现的。

三、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1、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既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也侵犯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或其他权益。这是由本罪的特定的犯罪方法所决定的。

2、客观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对其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3、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为了追回自己的合法债务而对债务人使用了威胁手段,由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能构成本罪。

其实敲诈勒索罪的行为表现可以总结为被害人实施恐吓行为,导致被害人内心产生恐惧,从而基于恐惧心理交付财物。无论是何种类型的敲诈勒索行为,只要是犯罪行为人勒索的财物数额达到了法定的立案标准,那么就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敲诈勒索罪当场威胁要挟的表现形式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通过搜索查看我们网站的其他内容来进行了解,也可以提交您的问题,请律师来帮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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