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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了绝症的人犯罪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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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4848人看过
导读:得了绝症的人犯罪怎么处理需要根据犯罪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等因素来确定,一般情况下,得了绝症的人也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是可以监外执行。具体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可以参考下文。
得了绝症的人犯罪怎么处理?

一、得了绝症的人犯罪怎么处理?

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患有绝症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残疾人犯罪,除了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情形外,应依照法律的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十八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犯罪的特征包括什么?

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就是指对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危害性。犯罪的本质就在于它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危害了社会主义社会。如果某种行为根本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危害,我们的法律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也不会对它进行惩罚。某种行为虽然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也不认为是犯罪。例如,小偷小摸,数额很小,不能当作盗窃罪;与邻居吵架,沉不住气,动手打了对方,但没有打伤,或者伤得很轻微,比如把对方鼻子打青了,或者把牙打出血了,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甚至给予必要的处分,但不能当作伤害罪。由此可见,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相当的程度,也不构成犯罪。

社会危害性,从本质上看,是指行为在客观上对刑法保护的利益实际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它是危害社会的一种行为属性,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会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具有特殊的性质,即它并不是泛指对社会的一般危害,而仅仅是特指达到了严重或者极端程度的危害。正因为如此,对于造成这种程序危害的行为,才施以国家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刑罚的惩罚。

三、认定犯罪的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1、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中,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

因为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决定着行为是否触犯刑法而具有刑事违法性,也决定着行为是否应当受到刑罚的处罚。不言而喻,社会危害性是后两个特征的前提和基础,没有社会危害性,就谈不上违反刑事法律,自然也就不能用刑罚加以处罚;只有当行为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时,刑法才会作出禁止或命令的规定,并用刑罚加以处罚。所以,就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之间的关系而言,社会危害性对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处罚性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2、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是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根本依据

某种行为之所以被认为是犯罪,就是因为它具有相当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只有把握行为的这种危害性,才能从本质上把握某种行为可以认为是犯罪,而其他行为则不能认为是犯罪。以本质特征为标志,下面的这些行为,不是犯罪行为:

(1)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的行为;

(2)有某种社会危害性,但危害性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行为;

(3)某种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是对犯罪概念的补充,从而使犯罪概念更具有周密性和科学性。这一规定表明,某种行为的外部特征似乎有危害性,但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其危害性并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所以,法律不认为是犯罪。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严重程度决定于下列因素:行为侵犯的客体,行为情节、方式、手段、目的、数额、对象、结果、时间、地点、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行为人年龄、身份、认识能力等等,这些因素决定社会危害的程度,是区分犯罪与违法、此罪与彼罪、罪重与罪轻的界限。

得了绝症的人犯罪怎么处理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般情况下,即使是犯罪行为人得了绝症的,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只不过如果是行为人需要保外就医的,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如果对于该问题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提供专业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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