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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诈骗罪金额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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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2300人看过
导读:票据诈骗罪金额应当是根据实际诈骗的金额来进行界定。个人如果进行金属票据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那么应当立案追诉,当然的如果是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
票据诈骗罪金额如何界定?

一、票据诈骗罪金额如何界定?

1、票据诈骗罪金额应当是根据实际诈骗的金额来进行界定。票据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规定如下: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追诉。自然人犯此罪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二、票据诈骗罪的规定是什么?

使用作废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如: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不应当定金融凭证诈骗罪,这是因为刑法对此种情形并未规定为本罪,但如果行为人在作废的银行结算凭证上,采取消除作废印签,改变凭证上的日期等方法,使用该凭证的,行为人所使用的手段属于变造,使用变造的作废结算凭证的行为就可以构成本罪。而如果单纯使用作废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构成诈骗罪

冒用他人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财物的行为,刑法并未作具体规定。是由于这种行为更容易被其他行为(主行为)所吸收。如:冒用他人的银行存单是盗窃得来的,可构成盗窃罪;是抢劫得来的,构成抢劫罪;是诈骗得来的,构成诈骗罪。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从事金融方面的诈骗活动将会按照相应的犯罪罪名来进行处罚,比如说利用票据从事诈骗行为,若是个人诈骗的数额已经达到了几万元以上,将会按照票据诈骗罪的立案处罚,而单位如果想构成该罪的话,需要诈骗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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