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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承租人能否设定地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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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1362人看过
导读: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民法典承租人能否设定地役权,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民法典承租人能否设定地役权

一、民法典承租人能否设定地役权

地役权是不动产用益物权之一,而用益物权是由不动产所有人设立的,承租人不是不动产所有人,所以不能设立地役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第三百七十三条【地役权合同】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地役权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三百七十九条【在先用益物权对地役权的限制】土地上已经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二、地役权的取得方式有哪些

1、通过合同约定。

地役权主要涉及两个不动产权利之间的关系,需要经双方协商约定。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无需登记。

但登记具有对抗效力,即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有期限限制。

双方通过合同约定的地役权期限,不得超过需役地和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筑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

3、地役权设立需经用益物权人同意。

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未该经用益物权人同意,需役地或供役地所有权人不能设立地役权。

4、用益物权转让时,受让人可同时取得地役权。

需役地或者需役地上的用益物权转让或部分转让时,如果转让的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可同时享有地役权,并且在地役权合同有效期内无须另行订立合同。

同时,供役地转让时,地役权合同对受让人也有拘束力。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人可以在自己财产上设立用益物权,而地役权是用益物权一种。

所以承租人无权设立用益物权的,只有所有人才能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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