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约解除民法典中的规定
1、要约的撤回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人发出要约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通过某种方式阻止要约生效。
任何要约都是可以撤回的要约,但按《民法典》规定,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先于要约或者和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才能有效。
2、要约的撤销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后,将该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满好玩消灭的意思表示。
根据《民法典》规定,要约原则上可以撤销,但在下列三种情况下不可撤销:
1)要约中规定了承诺期或以其他形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表示“本公司决不撤销”。
2)要约中虽然没有规定承诺期,但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且为改造珍重了准备工作的。
根据这一规定精神,实际中大部分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要约。
3)要约人确认了承诺期限的;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主要区别是撤回是对没有生效的要约,而撤销是对已经生效的要约。
二、要约的法律效力
1、要约的生效时间在要约的生效时间上,我国采用到达主义,即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应注意的是:
1)到达是指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控制的地方,如信件投入私人信箱,到达单位的传达室等,并要求受要约人拆开信件并了解内容。
2)采用数据电文方式发出的要约,收件人指定特定接受数据电文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2、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存续期间是指要约在多长时间
内持续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要约中规定了要约的有效期间的,则在该期间内有效;
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有效期间的,则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口头要约对方没有即时作出承诺的,要约便失效;
书面要约的有效期间为合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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