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照片上所展示的合同却无原始文档作为支撑,那么我们便需借助其他确凿无疑的证据加以印证其有效性,例如,与履行该合同相关的各类凭证票据等等。因此,倘若我们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证据来证实合同确实存在并且对方当事人也对此表示承认,那么尽管合同以手机拍摄的形式呈现出来,它仍然是具备法律约束力的。
然而,请注意,合同效力的实现不仅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且他们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同时不能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更不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任何损害。然而,当我们承担举证责任时,我们需要提供原始文件,对于那些仅以手机拍摄的合同来说,法院可能会认为它们的证明力相对较弱,甚至可能无法被认定为有效的证据。
解析:
在实践中,若仅凭照片却无原始文件的合同,则需辅以其他确凿的证据来增强其可信度,例如相关交易的付款凭证等。
因此,若是在已有其他充分证据证实合同确实存在,并且对方当事人亦对此表示认同的前提下,那么通过手机拍摄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合同的有效性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双方当事人均应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得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不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损害。
然而,当涉及到举证责任时,则需要提供原始文件。
在此种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为手机拍摄的合同证明力度较弱,甚至无法作为有效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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