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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安置协议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属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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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1816人看过
导读:补偿安置协议是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当拆迁事项产生纠纷或者是对行政拆迁的行为不服的时候,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但是需要在期限以内申请复议,如果对行政复议的结果不服的话,还可以申请行政诉讼。
补偿安置协议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属于吗

一、补偿安置协议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属于吗

征收补偿协议依法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据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从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关系来看,一般情况下,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行政争议,均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均未明确规定行政协议争议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一项对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作出了兜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另外,行政补偿协议仅是征收补偿的一种方式,并没有改变征收补偿的根本性质。

故征收补偿协议依法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二、一般行政复议申请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相关规定对“知道”进行了细化,明确了当场作出、邮寄送达、公告送达、补充告知等情况下如何才算“知道”,规定:“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计算,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拆迁行为必须要有相关的部门,并且走法定的程序,才能够进行拆迁,并且拆迁的时候,需要进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如果对此协议不服的时候,是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因为对于拆迁进行安置补偿是属于一种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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