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刑事处罚辩护 > 故意伤害罪量刑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故意伤害罪量刑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跳过文章,直接获取专业解读?
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1 · 2172人看过
导读:故意伤害罪量刑辩护词应该首先写清楚接受委托辩护的一些基本的情况之后,就是关于具体的辩护意见作出明确的说明,比如说,有悔罪的表现,认罪态度比较好,存在着重大的自首情节,是可以从轻处罚的。
故意伤害罪量刑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一、故意伤害罪量刑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xx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指定辩护人参加诉讼。接受指定后,本辩护人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刚才庭审举证、质证查明的案件事实,依照法律的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定案时依法采纳。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本律师为张某某的不幸遭遇对其家属表示深深的同情。现辩护如下:

本辩护人对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宋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罪名指控有异议,对本案的部分事实认定有异议。本辩护人认为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不应由被告人宋某某承担责任,其故意伤害行为并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后果,而被害人的死亡与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也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被告人宋某某有悔罪表现,认罪态度很好,案发后具有自首和重大立功情节,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对被害人虽有故意伤害行为,但是并没有证据证明其故意伤害行为是否造成了被害人轻伤、重伤或者死亡,而被告人与冀某的个人行为又不属于共同犯罪法医鉴定也已经明确证明了张某某系被他人砍断颈部血管及软组织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与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指控被告人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构成,即没有造成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后果,故罪名不能成立。另外被告人在案发后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且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从以上情况考虑,应依法对被告人免除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予以考虑并采纳。谢谢法庭给予本辩护人充分发表辩护意见的机会,谢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

二、故意伤害罪该如何判刑?

1、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4)故意伤害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亡后果、伤残等级、手段的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雇佣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1)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

(2)因被害人的过错引发犯罪或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负有责任的;

(3)犯罪后积极抢救被害人的。

在当代的社会,故意伤害他人的身体,并且达到了轻伤以上的后果,那么就是由检察机关对此进行审查起诉,而且在这个过程当中如果采取的刑事措施的话,对于犯罪嫌疑人来说的话,就可以委托辩护人。但是需要提醒注意的就是,辩护人可以提交书面辩护词。

网站地图
延伸阅读:

更多#刑事处罚辩护相关

加载更多
更多

刑事处罚辩护最新文章

遇到刑事处罚辩护问题?
律图专业律师 处理更可靠
快速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