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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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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1 · 5491人看过
导读: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区别有侮辱罪指的是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进行贬低他人,或者是进行其他侮辱他人行为的,情节严重的,就会构成侮辱罪。而诽谤罪指的是进行虚构事实来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侮辱罪和诽谤罪的区别有哪些

一、侮辱罪诽谤罪的区别有哪些

对于侮辱罪和诽谤罪来说,这两种罪侵犯的客体都是公民的人格和名誉,犯罪的都直接伤害了公民的人格和名誉及尊严。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低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不同:侮辱罪: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诽谤罪: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注意:侮辱罪和诽谤罪针对的对象是特定的个人。

犯罪手段是不同的:前者是公然进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而后者只能以言语、文字方式来进行的。前者不需要有捏造事实的过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为,情节就够了,而后者必须有捏造他人事实,并公开扩散两个行为。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行为人是出于故意,并具有贬低、破坏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认定: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要把侮辱罪和诽谤罪和一般的侮辱、诽谤区别开来。要把《刑法》上的侮辱、诽谤罪与《民事诉讼法》的侮辱、诽谤行为区别开来。

我国《刑法》规定,侮辱罪和诽谤罪在一般情况下属于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老师体罚学生犯法吗?

老师体罚学生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规定: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

第三十七条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 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 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老师体罚学生是违法的,触犯了《未成年保护法》和《教师法》的相关规定。相关法律规定,学校教师不能对学生实施体罚,或者是其他变相体罚的方式,同时也不能歧视学生,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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