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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纯正身份犯是属于一般主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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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1893人看过
导读:不纯正身份犯就是属于一般主体,但如果是属于比较特殊的身份,那么也会加重当事人的处罚;不纯正身份证现纯正身份犯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以特定的身份作为量刑的标准,而后者就是以特定身份作为定罪的法定条件。
不纯正身份犯是属于一般主体吗?

一、不纯正身份犯是属于一般主体吗?

不纯正身份犯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是特殊的身份会导致加重或减轻刑罚

不纯正身份犯是“纯正身份犯”的对称。又称“不纯正特别犯”。行为人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特定身份作为处罚轻重要件的犯罪。身份犯的一种。如中国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走私、投机倒把罪的,从重处罚。这就是以身份作为从重处罚条件的不纯正身份犯的适例。

不纯正身份犯与纯正身份犯的区别在于,前者以特定身份作为量刑轻重的法定条件,后者以特定身份作为定罪的法定条件。二者区别的根源在于,前者的身份影响着犯罪行为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因而也就影响到量刑的轻重,后者的身份总是与犯罪主体的权利义务相联系,因而直接影响到定罪。

二、无身份犯能否构成身份犯的共犯?

能。我国《刑法》规定了贪污罪,其中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从最后一款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即采取了这样的设置,即便是无身份者参与,也可以共犯论处。即:参与贪污的无身份者也可能作为共同正犯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综合上面所说的 ,不纯正身份犯就以特定的身份作为处罚的依据,对于此罪的主体可以是一般主体也可以是特殊的主体,执法人员在乾地判决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不同身份的犯罪那么在处罚的上面是完全不一样的,其止的性就是为了让违法者付出该有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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