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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维修基金如何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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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17 · 7171人看过
刑事犯罪辩护专业律师 吴继成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710人 执业14年
律所: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204201210722631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咨询电话:13585301217
案例展示:1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吴继成律师(13585301217),男,江苏常州人,在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执业,常州市现代行政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被江苏省广播电视总台和江苏有线数字电视电影频道评为“江苏知名优秀律师”。常年担任中国律师商学院,中顾在线法务集团,LTT总裁律师特训营的中级律师。自从事专职律师以来秉承高度敬业的专业精神和诚信、勤勉、高效、正义的职业理念连续多年被客户评价为业务精细,道德高尚,敬业正直,行业模范,一身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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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物业管理条例》63条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依法追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挪用维修基金如何报案

挪用维修基金如何报案

《物业管理条例》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违法违规行为对挪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行为

处罚种类: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4、吊销资质证书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职权运行流程立案;调查;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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