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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技术合同备案在哪个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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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2345人看过
导读:南京技术合同备到当地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根据规定,在提出备案请求的时候,备案申请人需要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对于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却不提交的情形,将会导致备案不成功。
南京技术合同备案在哪个部门办理?

一、南京技术合同备案在哪个部门办理?

1、南京技术合同备案到当地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办理,我国法律上明确规定了科学技术部管理全国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划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地、市、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设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具体负责办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2、备案申请人需要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

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技术合同所有类型都有哪些?

1、技术开发合同

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之间就具有产业应用价值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可参照技术开发合同的规定订立合同。

2、技术转让合同

是指当事人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及技术引进所订立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技术咨询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咨询服务,另一方支付咨询报酬的合同。

4、技术服务合同

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承揽合同

申请认定备案登记的技术合同应当是依法已经生效的合同,一般来说,只要是依法成立的技术合同,那么在成立的时候,就会生效。但诸如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则需要在批准、登记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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