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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权规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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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4 · 3683人看过
导读:律师辩护权规定是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人是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也是可以从事实、法律、证据等方面进行辩护,从而起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律师辩护权规定是什么?

一、律师辩护权规定是什么?

律师辩护权规定是指导刑事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被控告、被追究的犯罪,从事实、证据、法律、处刑等诸方面进行申辩、反驳、反证、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正合法的处理的权利。辩护权是指刑事诉讼法赋予当事人及其辩护人针对控诉而进行申辩活动的权利。

二、法律规定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四十条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刑事犯罪案件在进行审理的时候,犯罪嫌疑人是可以委托辩护人的,辩护人拥有辩护权利,但是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辩护人行使辩护权的时候需要注意,必须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否则是违反程序法律要求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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