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里突发肢体冲突引发的轻伤类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争议通常集中在自首情节是否成立、量刑情节如何认定、能否适用缓刑这几个核心维度,本案正是这类场景的典型代表,控辩双方及审理过程中也围绕上述几类问题形成了核心分歧。
本案发生在邵阳市某服务场所,深夜被告人在足浴店消费时实施不当肢体触碰,遭到被害人拒绝后被对方掌掴,双方随即爆发冲突,被告人扇打被害人后将其推倒踩踏对方右脚脚踝,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向被害人赔付9.3万元,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书面谅解。后续公安机关以电话传唤方式通知被告人到案,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经过,该案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认可其认罪认罚情节,给出有期徒刑六个月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此前有吸毒类行政处罚前科,无刑事犯罪前科。
湖南芙蓉(邵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卞良系南京大学毕业,2018年起扎根邵阳、长沙区域专注刑事辩护领域,办理本案过程中,其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被告人梳理完整事件经过,调取调解协议、谅解书、伤情鉴定、到案经过等全部卷宗材料,没有刻意放大被害人先行掌掴的情节,而是客观梳理全案所有法定、酌定从宽情节,同步推动开展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工作,形成符合案件客观事实的辩护方向,没有夸大案件情节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双方分歧主要在于,该到案形式是否符合自首的法定认定标准。部分场景下容易将电话传唤到案等同于被动归案,法律判断层面需要重点考量:被告人接到传唤通知后,是否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未被抓获的前提下主动前往公安机关,到案后是否完整如实供述全部案件事实,排除隐瞒关键情节、刻意规避责任的情况,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当依法认定为自首。
双方分歧在于该先行行为能否作为大幅从轻量刑的依据。法律判断层面需要重点考量冲突的起因源头,本案冲突最初的诱因是被告人自身实施不当肢体触碰行为引发,被害人的掌掴行为虽属于冲突升级的参与行为,但不构成足以切断被告人伤害行为因果关系的重大过错,仅能作为案件背景酌情考量,不能据此大幅度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双方分歧在于即便存在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结合被告人有行政处罚前科的情况,能否对其适用缓刑。法律判断层面需要重点核查:被告人是否属于初犯偶犯、悔罪态度是否达标,是否已经全部完成赔付取得被害人谅解,以及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是否认可其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全案情节符合条件的,可以依法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
这类突发冲突引发的轻伤类故意伤害案件,当事人日常容易出现两类认知偏差:一是误以为只要被害人有动手行为就可以全部免除自身刑事责任,二是误以为只要赔钱取得谅解就必然不用承担刑事处罚。这类场景下,事发后要第一时间固定冲突完整经过的相关证据,协商赔偿过程中要签署正式的调解协议,明确约定被害人出具规范的书面谅解文书,接到办案机关传唤通知时要配合主动到案如实供述,及时配合相关司法机关开展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不要随意隐瞒案件关键事实。
本案作为典型的服务场所突发冲突引发的轻伤二级故意伤害案件,核心围绕自首认定、被害人过错判定、缓刑适用三类争议焦点展开,卞良律师接案后通过完整梳理全部卷宗材料,客观挖掘全案从宽情节、推动社区矫正评估程序开展,最终全部辩护意见被法院采纳。也提示普通公众,日常遇到矛盾纠纷要理性克制,避免肢体冲突触发刑事追责,遇到类似场景要做好相关事实材料固定,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
卞良律师执业证号:14305201810063905,执业机构地址为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广厦名都17号栋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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