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因在某网络平台参与赌博游戏后,为顺利提取平台内的游戏收益,按照平台客服指引提供了本人名下的一张银行卡用于提现。后续该网络平台因涉嫌信息网络犯罪被查处,当事人名下该银行卡被查明曾接收多笔涉案流转资金,侦查机关据此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侦查阶段取证后,办案机关认为当事人到案后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不符合适用条件,明确不建议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若后续按此路径推进,当事人大概率将被提起公诉,面临刑事追责的不利后果。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辩护律师张慧第一时间介入开展工作,作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张慧深耕刑事辩护领域多年,现为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监委会委员,执业以来累计承办逾500件案件,其中刑事案件200余件,在滨海新区本地刑事辩护领域已积累了深厚的实务经验,其所在的刑事专业团队此前已办理多起涉帮信、非法集资类金融犯罪案件,对该类罪名的司法认定标准有着精准把握。
接手案件后,张慧第一时间反复核对全案卷宗证据链,逐一梳理在案的言辞笔录、流水明细、平台操作痕迹等材料,很快发现侦查机关的指控逻辑存在两处明显的论证缺口:一方面,在案没有任何客观证据能直接印证当事人事前知晓该网络平台涉嫌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仅以“提供银行卡接收涉诈资金”这一结果行为直接反推主观明知,完全不符合该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要求;另一方面,案件审查推进过程中恰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新的司法解释,对帮信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作出了明确调整,新规将提供三张以上银行卡账户列为入罪的核心量化标准之一,而本案当事人仅提供了单张个人银行卡,从客观行为上完全达不到新规划定的构罪门槛。
为夯实辩护意见的证据基础,张慧带领团队补充调取了当事人日常使用该银行卡的流水明细,核实该卡此前始终用于个人合法收支,从未有过出租、出借给他人用于资金划转的过往记录,同时针对性地梳理了当事人作为普通网络平台参与者的身份特征,结合其职业背景、认知能力,论证其完全不具备识别该平台隐藏犯罪属性的可能性。庭审前的沟通环节,张慧结合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基本原则向承办检察官释法说理:按照2025年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当事人仅提供单张银行卡的行为,已经不再符合帮信罪的“情节严重”入罪标准,即便退一步不考量主观明知的缺失,仅客观行为层面也已满足出罪条件,侦查机关此前依据旧标准作出的指控逻辑,在新规适用的前提下已经完全不能成立。同时其特意结合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团队此前办理的多起同类不起诉案例的裁判规则,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完整的类案检索报告与补充辩护意见,层层瓦解此前的指控体系。
检察机关最终全面采纳了张慧的全部辩护意见,认定本案当事人主观上不具备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所要求的“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构成要件,同时依据新出台的司法解释及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其仅提供单张银行卡的行为未达到法定的“情节严重”标准,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当事人随即被解除羁押恢复人身自由。
从本案的裁判逻辑来看,帮信罪的认定始终需要严格恪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司法原则,既不能仅凭存在涉诈资金流入的客观结果直接推定行为人具备主观明知,也不能忽略司法解释的更新适用,对行为是否达到入罪标准作出扩大化认定。作为天津市滨海新区看守所的常驻值班律师,同时兼任滨海新区律工委刑事委员会委员的张慧表示,这类处于入罪边缘的轻刑案件,辩护的核心往往不在于单纯的口才抗辩,而是要依托对刑事司法解释更新的精准把握、对证据链细节的层层拆解,在法定框架内找到最符合实质正义的出罪路径,这也是其多年办理数百件刑事案件过程中始终秉持的辩护准则,最终才能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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