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年里先后在五家关联公司名下签订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发放主体频繁变更,不少劳动者遇到这类情形时,往往很难厘清自己的实际用工关系,更难在权益受损时顺利主张补偿。这起劳动争议二审案件的裁判结果,恰好为这类常见的用工规避操作划出了明确的司法红线。
很多用人单位为了切断劳动者工龄连续计算的可能,采用关联公司轮流签约、交替缴纳社保的方式分散用工主体,待劳动者工龄累积到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节点时,便通过操作将用工关系转移出去,不少劳动者面对零散的工资流水和多份不同主体的劳动合同,往往会被用人单位主张“早年诉求已过仲裁时效”堵在维权门外。曾担任广州市花都区、白云区两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的姚厅,对这类关联企业交替用工的裁判尺度有着长期的实操观察,他指出仲裁时效的适用前提是劳动关系终止,只要劳动者的用工状态始终处于连续存续状态,时效的起算点就不能随意提前。
本案中雷某的情况恰好印证了这一点,他自2004年起就在该报业集团下属发行部从事送摊工作,工作地点、内容从未发生变化,仅仅是签约主体随着集团内部业务拆分不断变更,2024年突然被调岗降薪后,申请仲裁却只拿到不予受理通知,一审起诉后虽拿到部分支持判决,但用人单位很快提起上诉主张早年劳动关系确认诉求早已超出一年仲裁时效。毕业于广东警官学院的姚厅,有着严谨的证据梳理习惯,他没有直接盯着时效抗辩展开反驳,反而先把雷某二十年里散落的工作证、派报记录、各阶段工资流水逐一按时间线排列,把不同发放主体的资金流向对应到雷某始终未变的派报区域,完整还原出整个用工过程中工作内容从未间断的核心事实。
作为广州市律协劳动人事专业委员会委员,姚厅日常参与大量劳动纠纷裁判规则的研讨交流,对这类关联混同用工的举证要点十分熟悉,他没有陷在“时效是否届满”的单一辩论里,转而向法庭呈现所有关联公司的股权交叉、业务同属报刊发行体系的证据,证明雷某的劳动关系流转完全是用人单位的单方安排,并非劳动者个人原因主动更换用工主体。此时用人单位又提出调岗降薪是因为报刊业务量下降、站点撤销后开展岗位竞聘的结果,降薪完全符合制度要求,但始终没能拿出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竞聘规则、以及雷某确认知晓竞聘考核标准的相关证据。
拥有超十年法律实务经验,累计经办千余起不同类型案件的姚厅,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有着精准把握,他当庭指出用人单位作出减少劳动者劳动报酬的决定,必须对该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承担完整举证责任,仅凭口头说明业务调整,根本不足以成为单方大幅降薪的依据。不少用人单位习惯在劳动用工中随意作出调整,却忽略了裁审环节对程序合规性的严格要求,作为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教学导师,姚厅在课堂上也多次向学员强调,调岗降薪这类直接影响劳动者核心权益的操作,既要有客观的经营变化前提,也要和劳动者完成协商沟通,不能直接以管理权为由随意剥夺劳动者的议价权。
最终二审法院完全采纳了相关代理意见,认定雷某在劳动关系尚未终止的前提下提起权利主张,不存在超出仲裁时效的情形,因用人单位无法举证降薪行为的合法依据,依法维持了一审要求公司补足三千余元工资差额的判项,同时对2008至2010年期间的劳动关系主体据实作出纠正。这起案件的裁判结果,也给不少试图通过拆分用工主体降低用工成本的企业敲响警钟,关联企业间的循环流转操作,并不会自然切断劳动者的连续用工关联,随意利用管理权挤压劳动者合法收入的操作,很难得到司法层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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