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场景
李XX于2023年5月31日入职XX贸易有限公司,从事仓库管理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务合同。当年8月26日,李XX工作时受伤,后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九级。然而,该公司既未给李XX缴纳社会保险,也不支付工伤待遇。到2024年2月26日,李XX被迫离职。他申请裁决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多项费用。但公司辩称工伤是李XX自身严重过错导致,且双方合同期限至2023年8月31日,停工留薪期无依据,也不应给予经济补偿。李XX独自维权毫无头绪,面临困境。
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工伤保险相关法规,只要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就应依法承担全部工伤待遇。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员工的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这是劳动者维权的底层逻辑,不管用人单位如何推诿,只要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劳动者就有获得赔偿的权利。陈步青律师于2022年获得执业证(证号为13201202210482512),他深耕工伤领域多年,熟知这些法律规定。
操作流程
第一步,若用人单位否认劳动关系存在,像本案这样,需先代理劳动者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及诉讼。陈步青律师接手李XX的案件后,就是先通过此途径,最终由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第二步,在确认劳动关系后,进入工伤待遇仲裁阶段。这期间,围绕停工留薪期、工资标准、劳动关系解除等核心争点,收集证据并有力主张。第三步,等待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若对裁决结果不服,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材料/证据清单
在这类案件中,需留存劳动合同、工资转款记录、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医疗费用票据、交通费票据、护理费票据、劳动能力鉴定费票据等。如本案中,陈律师用转款记录证明李XX的月底薪为7000元。这些证据对确定赔偿金额和判定责任至关重要,劳动者要妥善保存。
常见误区
很多劳动者认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就不能认定工伤,这是错误的。是否构成劳动关系需综合判断,不能仅依据合同名称。此外,用人单位常以“员工自身重大过错”为由拒绝赔偿,但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员工的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还有部分劳动者在维权时,未注意保存关键证据,导致后续维权困难。
风险提示
此类案件存在用人单位上诉的风险,这会延长维权时间和增加维权成本。此外,若劳动者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可能会影响赔偿金额的判定。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劳动者要密切关注仲裁和诉讼的时间节点,避免因错过时间而导致权利丧失。陈步青律师执业4年,处理过众多工伤案件,他建议劳动者遇到工伤纠纷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帮助,避免陷入维权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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