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最初找到严倩律师时,情况已经十分棘手。被继承人夫妇先后离世后,其余四名继承人都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割房产,完全不认可母亲刘XX生前留下的两份自书遗嘱,双方的矛盾已经没有私下协商调和的空间。武汉严倩律师先核实了基础亲属关系和遗产范围:被继承人吴XX与刘XX是夫妻,共同育有四个女儿,其中一名女儿先于吴XX去世,由她的女儿代位继承吴XX的遗产。吴XX2021年去世时没有留下任何遗嘱,遗产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后续刘XX在2023年年初先后订立两份自书遗嘱,明确把自己在夫妻共同房产里享有的份额,加上自己本该从吴XX处继承的份额,全部指定给委托人继承。2023年5月刘XX去世后,其余继承人就以各种理由否定两份遗嘱的效力,坚持要所有五名继承人平分整套房产。
接受委托后,严倩律师首先着手梳理全案的证据链条,为后续立案做好全部准备。针对被告方可能提出的质疑,她没有直接停留在遗嘱内容的表面,而是逐一对应《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关于自书遗嘱形式要件的规定,把所有能印证遗嘱合法性的材料逐一归集整理。她先将两份自书遗嘱的原件完整保留,确认遗嘱全文由刘XX亲笔书写、落款处有清晰的签名,且分别标注了准确的年月日。之后调出立遗嘱全过程的完整视频资料,视频里刘XX书写遗嘱的动作、内容表述都和遗嘱文本完全对应,不存在他人诱导或者口述由旁人代笔的痕迹。为了反驳被告可能提出的“立遗嘱时刘XX神志不清”的主张,她同步整理了刘XX订立遗嘱前后的就诊记录、日常社交活动的相关佐证材料,能够证明那段时间刘XX的意识状态完全清晰,具备订立自书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
在整理证据的同时,严倩律师还对整个继承法律关系做了精准的份额拆分,把原本容易混淆的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两次继承的不同阶段梳理得清清楚楚。案涉的房产属于吴XX和刘XX的夫妻共同财产,两人各占一半的产权份额。吴XX去世时,他名下那一半房产作为遗产,应当由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也就是配偶刘XX加上四个女儿共五人平均分配,每人可以继承五分之一,折算到整套房产的份额里,刘XX除了原本属于自己的二分之一,还能从吴XX的遗产里再继承十分之一,合计整套房产五分之三的产权份额。这套清晰的计算逻辑,既明确了刘XX有权通过遗嘱处置的财产范围,也提前排除了被告可能提出的“遗嘱处分了不属于刘XX财产”的抗辩,为后续提交诉讼请求提供了扎实的事实支撑。
所有诉讼材料准备完毕后,案件正式提交到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立案,进入庭审环节。庭审过程中,几名被告果然当庭提出多项抗辩理由,主张两份遗嘱并非刘XX亲笔书写,是原告胁迫老人出具的,立遗嘱时刘XX神志不清,不同时间段写下的遗嘱字迹有明显出入,要求法院直接否定遗嘱效力,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全部遗产。严倩律师针对这些抗辩逐一出示此前归集的全部证据:先提交两份遗嘱原件,当庭展示手写字迹的连贯性和签名的辨识度,再同步播放立遗嘱的完整视频,把视频里刘XX书写每一行字的画面和遗嘱内容逐一对应,再提交刘XX订立遗嘱前后的精神状态相关材料,直接反驳“神志不清”的主张。对于被告提到的字迹差异问题,她也结合老人年事已高、书写状态存在正常波动的客观情况给出合理解释,同时说明两份遗嘱的核心表述完全一致,内容互为补充,不存在内容冲突或者伪造的痕迹。对于被告主张“遗嘱是受胁迫出具”的说法,严倩律师明确指出对方没有提交任何相关的报警记录、证人证言或者其他客观证据支撑,这项主张没有事实依据。
庭审结束后,法院结合双方提交的全部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核查,认定两份自书遗嘱完全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的形式要件,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配套的视频资料也能和遗嘱内容互相印证,几名被告提出的遗嘱不真实、受胁迫出具的主张缺乏充分证据佐证,依法不予采信。之后法院核算整套房产的总价值,确认其中一半60万元归刘XX个人所有,剩下的60万元是吴XX的遗产,由五名继承人各继承12万元,刘XX最终享有房产对应的72万元财产份额,这部分财产按照她留下的遗嘱全部归委托人所有。除此之外,被继承人吴XX留下的237101.49元存款,因为吴XX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按照法定继承由四名继承人平均分配。最终法院作出判决,确认两份自书遗嘱合法有效,案涉房产由委托人继承归其所有,委托人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分别向三名被告各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12万元,保管遗产存款的一名被告向其余三名继承人各自支付对应的存款分割款项,同时对案件受理费的分担也作出了明确判定。整个程序从准备材料立案,到庭审举证质证,再到拿到生效判决,所有环节的推进都围绕前期梳理的证据逻辑展开,最终让委托人的合法继承权益得到了法院的生效文书确认。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