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开始的状态十分普通,有人出资,有人出面办理登记手续,开起了一家足浴店,几个人最初的想法也只是做常规的足浴服务,日常经营没有明确的书面分工协议,大家只是口头说好各自搭把手,没有明确划分谁负责什么、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绝对不能碰。后来为了提升收入,几个人慢慢商议着提供一些擦边的色情服务,之后又逐步招募了多名人员在店内提供卖淫服务,这个过程没有明确的“一拍即合”的节点,更像是每次调整一点经营内容,所有人都默认着往前推进,连书面的经营记录都很随意,相关的收入、人员信息只随手记在普通账本上。此时几个人都没有清晰的法律认知,只觉得大家一起做事,拿固定工资的人只是帮忙看店接待,不会有什么严重的责任,这种松散的共识,为后续的责任认定埋下了最初的隐患。
矛盾的累积是在经营的日常里一点点发生的,随着店内的服务内容完全转向以卖淫活动为主,出资的人掌控着整体的经营决策,出面登记开店的人负责对外协调各类事务,两个人一起商议确定服务定价、人员管理规则,还从经营所得里定期分红。而后续晚些时候入职的当事人,只被安排做接待客人、日常值守店面的工作,没有参与过任何关于招募卖淫人员、确定色情服务价格、分配经营利润的商议,每个月只领取固定的工资,从来没有从店里的非法经营所得里分取过额外收益。但因为所有涉案人员都在同一家店内参与过日常事务,没有明确的书面分工记录,在后续侦查阶段,所有人都被纳入组织卖淫罪的共同犯罪指控范围,此前模糊的行为边界成了每个人都要面对的法律问题,侦查机关结合整体的涉案情况,将几名被告人一并提起公诉,其中几名有过前科的被告人,还被认定为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公诉机关出具的指控意见里,明确指出两名主要参与经营决策的被告人构成组织卖淫罪的主犯,而本案中晚入职的当事人,此前有强奸罪刑满释放的前科,属于累犯,公诉机关出具的量刑建议没有认可其从犯地位,结合累犯的从重情节,量刑压力极大。案件办理过程中,程序出现了从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调整,庭审以不公开的方式进行,几名被告人的辩护人分别到庭参与庭审,不同的被告人根据自身的参与情况,提出了各自的辩护意见:最早的实际出资者当庭辩解自己并非实际经营者,其辩护人针对卖淫人数、涉案金额的认定提出了存在疑问的意见,同时提出当事人身体状况不适宜继续羁押的观点;负责出面登记开店的被告人认可公诉机关的指控,其辩护人提出希望对部分涉案金额予以扣减,同时表示家属愿意退缴相关违法所得。
宜宾筠连县刑事律师刘成群律师作为这名晚入职当事人的辩护人,没有笼统地做无罪或最轻的泛化辩护,而是回溯梳理当事人从入职到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全部时间线,把当事人的所有行为细节逐一对应到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则框架里。刘成群律师结合卷宗里的全部证据材料,明确指出当事人入职时间很晚,全程没有参与过足浴店最初的设立商议,也没有参与后续招募卖淫人员、确定色情服务的收费标准、参与利润分红的任何核心环节,日常仅从事接待客人、店面值守这类基础性的事务,从头到尾只领取固定的工资,在整个共同犯罪的链条里,仅起到次要的辅助作用,完全符合刑法里关于共同犯罪从犯的认定标准。除此之外,刘成群律师还梳理了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涉案事实的坦白情节,同时结合其家中有未成年子女需要抚养的实际情况,在庭审过程中就这些情节充分发表辩护意见。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查明,最初的两名被告人共同出资、共谋开设足浴店,组织三名以上人员从事卖淫活动,非法获利三十余万元,是组织卖淫共同犯罪里的主犯,其中一名主犯还另外设置赌博机经营,单独构成开设赌场罪。对于刘成群律师辩护的当事人,法院审理后明确采纳了其核心辩护意见,认定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确实仅起到次要辅助作用,属于从犯,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同时结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的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综合全案不同被告人的主从地位差异作出了区别量刑的判决。最终的判决结果里,涉案的全部违法所得被依法追缴,涉案的手机、账本、相关涉案用品、赌博机等作案工具全部被没收,属于当事人个人自用的手机依法发还给本人。
整个纠纷的脉络回溯下来,能看到所有的后果都不是某一个突发的错误造成的,而是从最开始开店时没有理清行为边界,一步步在日常经营里模糊合法与非法的界限,最终从普通的足浴经营滑向了刑事犯罪的领域。不同参与人在整个过程里的行为分量完全不同,此前没有被刻意标注出来的行为差异,在进入司法程序后,才通过清晰的证据梳理和专业的辩护,得到了符合法律规则的准确评价。四川戎州律师事务所刘成群律师在这一过程里,没有脱离案件事实做任何超出证据范围的主张,而是顺着整个事件的发展脉络,把当事人实际行为的边界清晰呈现出来,最终得到了法院的认可,让当事人的量刑相较主犯得到了大幅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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