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开始的纠纷起因,是一名劳动者先后在两家关联公司任职,后续被安排和新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时,合同里附带了竞业限制条款,条款里明确约定了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标准,为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全部工资福利收入总额的两倍。劳动者离职之后,没有等到原公司发放任何竞业限制补偿金,就进入了一家和原公司主营业务完全重合的外地公司在武汉的分支机构任职,这段任职经历后来被原公司掌握,原公司随即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要求这名劳动者按照约定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这个阶段属于劳动争议处理的法定前置程序,也就是说所有劳动纠纷在没有经过仲裁委的实体处理之前,当事人不能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劳动纠纷和普通民商事纠纷最明显的程序区别。劳动者在这个仲裁阶段没有委托任何代理人自行参与处理,在证据质证的环节,没有注意到自身陈述的法律后果,直接自认了对方原本没有拿出充分证据证明的违反竞业限制的相关事实,最终仲裁委依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和当事人的自认事实,裁决劳动者需要支付的违约金金额接近13万元。
这份仲裁裁决书送达之后,这名劳动者觉得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公平对待,于是在法定的起诉期限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入到劳动争议的一审诉讼程序。这一程序阶段的意义在于,当事人如果对仲裁阶段的处理结果不服,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的方式,让案件的全部事实和法律适用重新得到司法审查,之前仲裁阶段的裁决书本身不会发生法律效力,整个案件的审理重心会转移到法院这边。这名劳动者在这个节点找到了武汉李红丽律师,武汉劳动纠纷律师李红丽律师接案之后,先完整梳理了整个案件的全部材料,包括仲裁阶段的庭审笔录、双方提交的所有证据、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书内容,结合本地已经公开的同类案件裁判口径,以及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已经做出自认的特殊情况,确定了对应的处理思路。
接下来进入到诉讼材料准备的阶段,这个阶段是整个一审程序的基础,法院后续的审理范围,基本不会超出双方提交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和证据材料划定的边界。李红丽律师按照确定的思路,一方面从竞业限制条款本身的法律效力角度梳理相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作为本案的主动主张方向,另一方面也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明显过高的角度整理全部支撑材料,作为本案的防守方向,没有局限于当事人最初提出的简单抗辩理由,而是把两个方向的事实逻辑串在一起,形成完整的主张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里关于竞业限制的相关规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之后,在劳动者离职的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对应义务,如果只约定劳动者的竞业限制义务,却不约定用人单位的补偿义务,或者用人单位实际不履行补偿义务,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会出现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材料准备完成之后,案件进入到正式的开庭审理环节,这个环节是所有程序环节里各方意见交锋最集中的阶段,法官会在这个阶段查明全部案件事实,核实所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同时听取双方对争议焦点的全部陈述和意见。李红丽律师在庭审过程中,除了提交之前整理好的全部书面材料,还重点向法官说明,劳动者作为普通的市场从业人员,工资收入是其维持本人及家庭日常开支的主要生活来源,如果直接按照之前仲裁阶段确认的接近13万元的违约金数额执行,会直接超出普通劳动者的正常负担能力,严重影响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益,这和劳动相关法律规范的立法初衷并不吻合。同时也基于这个逻辑,和对方当事人展开了对应的意见沟通,没有一味单纯否定全部违约事实,而是从利益平衡的角度厘清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
庭审结束之后,法院结合整个案件的全部查明事实做出一审判决,首先确认劳动者和被告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劳动者从原公司离职之后,确实短时间内就入职了和原公司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的同类业务公司,行为已经违反了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条款,确实给原公司的可期待经营利益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同时法院也查明,原公司在劳动者离职之后,始终没有向劳动者支付过任何竞业限制补偿金,没有履行竞业限制条款对应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结合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劳动者的实际获利情况、原公司的实际利益受损程度,双方之前合同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确实明显过高,最终法院没有采纳仲裁阶段的裁决金额,直接酌定劳动者按照离职前三个月的工资总和标准支付对应的违约金,总额不到两万元。一审判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之后,原告和被告都没有在法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这份一审判决书直接发生法律效力,整个案件的实体处理流程全部走完,当事人需要承担的违约金金额从之前仲裁阶段确认的接近13万元,最终调整到了1.9万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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