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2015年3月入职当地一家文化传媒公司,自2017年起担任创意设计总监岗位。2020年8月,双方补签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明确约定当事人的基本工资为每月三千七百元。2021年8月,当事人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一次投标工作,公司事后以其未认真检查盖章流程导致标书作废为由,直接作出处罚决定,对其罚款七千元,并在当月发放工资时直接全额扣减。当事人收到工资后与公司多次沟通此事,始终没能得到合理的解释与解决方案,便向公司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公司确认收到通知后,正式就劳动争议事项提交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补发被克扣的七千元工资,同时支付对应经济补偿。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作出了支持当事人全部诉求的裁决。
公司对仲裁裁决结果不服,随后向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的扣款行为完全符合公司内部的项目管理及奖惩制度,不存在违法情形。双方的核心争议很快集中到公司提交的两份制度文件上:公司拿出了项目责任制管理办法、公司项目组奖惩制度作为扣款的制度依据,称按照文件规定,出现废标情形可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罚款,本次七千元的扣款金额是公司结合项目情况综合衡量作出的合理决定。但在庭审质证过程中,双方对制度的公示时间、生效时间各执一词,公司认为制度早已向全体员工公示执行,扣款行为有据可依;当事人则表示此前从未见过该份涉及投标项目的管理办法,更不清楚相关罚款条款。
曹X在发现工资被无故克扣后,第一时间找到武汉李红丽律师咨询相关问题,武汉李红丽律师结合劳动法律中关于工资支付、规章制度生效要件的相关规定,向其明确告知了此类罚款行为的合法性边界,同时指导其系统留存公司作出不当扣款的全部相关证据,包括工资发放记录、处罚决定文件、与公司沟通的往来内容等,还就后续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作出详细指引,确保整个解除流程符合法律规定。后续公司要求当事人在相关制度文件上签字确认时,曹X按照之前得到的指引,特意在文件落款处签署了签署当天的真实日期,这一细节为后续的事实认定提供了关键佐证。湖北诺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律所党支部副书记李红丽,此前曾在大型国有企业从事法务工作十余年,积累了深厚的公司法务实战经验,又拥有高级劳动关系管理师资质,对劳动用工领域的细节规则十分熟悉,在仲裁和一审阶段抓住庭审的核心争议焦点,围绕制度形成时间与处罚决定作出时间的先后顺序充分展开说理。经法院审理查明,公司提交的两份作为扣款依据的制度文件,落款处当事人的签署日期为2021年9月10日,这个时间明显晚于公司2021年8月23日作出罚款决定的时间,也就是说,公司据以扣款的制度,在作出处罚时还没有完成向当事人告知、由当事人确认知晓的法定程序,自然不能成为此前扣款的合法依据。按照现行劳动法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要适用于劳动者,必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且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新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溯及适用于此前已经发生的行为,法院最终认定公司的扣款行为没有合法依据,应当向当事人支付七千元的工资差额。
武汉劳动纠纷律师李红丽律师全程代理该案的劳动者一方,案件最终判决结果符合当事人的全部诉求。判决作出后,公司对判决内容进行了全面核对,充分意识到自身在劳动用工管理中的程序瑕疵,没有再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当事人尚未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之前,公司就主动将判决确定的全部款项足额支付给了当事人,整个争议至此彻底了结。
执业期间,武汉李红丽律师秉持“敬业、精业、勤业、乐业”的职业理念,除了处理各类劳动纠纷案件之外,还多次参与“送法进社区”活动,免费解答市民提出的各类法律疑难问题,连续三年获评“千名村(居)满意法律顾问”,2024年先后获评湖北省律师行业优秀共产党员,受聘为第七届武汉市律师协会理事会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城区律师工作委员会委员。这起案件的处理过程也体现出,劳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作出涉及劳动者核心财产权益的处罚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程序要求,不能仅凭单方意志随意作出处理,否则相关行为将难以得到法律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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