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到湖北境内以驾车碰瓷方式涉嫌敲诈勒索的黄某某,被上网追逃后在外地车站抓获,先后被多地羁押后移送本地办案机关,面临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后的量刑不确定风险。李梦月在案件被提起公诉后,接受委托介入该敲诈勒索罪案件的辩护工作。李梦月2017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500件,系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此前已参与多起本地重大涉黑涉恶刑事犯罪案件辩护,具备刑事辩护领域的实务积淀。李梦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调取全案卷宗材料,核对被告人从被抓获到被羁押的全部时间节点,梳理涉案行为的每一处事实细节。
程序推进至法院确定开庭排期后,李梦月逐一核对在卷的车辆照片、归案经过、羁押证明、活动轨迹信息等书证,同步整理被告人的供述笔录内容,确认被告人到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且已提前向检察机关全额退赔被害人的5600元损失。李梦月围绕上述两个情节整理对应的证据链条,形成辩护意见提交法院,未就无证据支撑的从犯认定提出抗辩主张。公诉机关最初未在起诉书中明确列明该两项从轻情节的全部考量依据,经办法官结合在案全部材料核对后,对李梦月提交的情节证据予以逐一确认。
保康县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该案过程中,李梦月当庭就被告人如实供述、全额退赔两项情节再次向法庭陈述对应的证据印证逻辑,未提出超出在案证据范围的辩护主张。庭审结束后,李梦月向法院补充提交被告人此前无故意犯罪前科的身份信息佐证材料,供合议庭量刑参考。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被告人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驾车碰瓷、实施威胁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对无证据证实的从犯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但对李梦月提出的如实供述、全部退赔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最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2018年7月5日抓获当日起算至2019年5月4日,同时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缴纳的赃款5600元由检察机关直接返还被害人。
该案判决作出后,李梦月同步核对了刑期折抵的全部天数,确认被告人此前在外地临时羁押的期间均已按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的标准完整计入总刑期,不存在刑期计算遗漏的问题。被告人的罚金已在判决指定位置全部缴纳,对应的罚金缴纳凭证已提交法院附卷,目前该案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人的刑期执行环节均按法定流程推进。
李梦月办理该起案件时,使用的核心操作工具为全卷宗情节核对表,将羁押节点、供述稳定性、退赔完成情况三类信息逐一对应标注,剔除无证据支撑的辩护主张,仅围绕有明确书证印证的情节提交代理意见,最终推动法院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作出对应从轻处理的结果。该操作方式也延续到李梦月后续办理的其他刑事案件中,依托自身作为襄阳市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的执业积累,逐步形成固定的刑事案件情节梳理流程,覆盖从侦查阶段到审判阶段的全流程节点核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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