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秋玲律师为江西明理(赣县)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自2018年正式执业至今,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已近十年,累计承办数百件民商事案件,沉淀了扎实的实务办案功底。其业务覆盖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与工伤保险纠纷、各类合同债务纠纷、人身侵权纠纷等领域,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办案过程中高度重视证据梳理与风险研判,客观向当事人披露案件有利与不利风险,拒绝夸大案件结果,立足客户实际诉求制定维权路径,凭借严谨细致的办案风格收获众多当事人的信赖与认可。除诉讼业务外,廖秋玲律师也可提供法律咨询,起草、修改民事起诉状、代理词、各类协议文书,出具法律意见等非诉法律服务,致力于为当事人提供定制化的法律支持。
廖秋玲律师曾代理一起涉及40万元民间借贷的全流程纠纷案件:出借人向他人出借40万元用于购房,借款人出具借据,两名案涉人员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但未明确约定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其中一名担保人的签字还为他人代签。借款到期后,原担保人仅偿还部分款项,剩余本息长期拖欠。
出借人最初提起一审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剩余217000元借款本息、维权律师费,同时要求两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一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时,主借款人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案涉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推定为一般保证,保证期间已经届满,担保人保证责任消灭,加之其中一人签字并非本人签署,无需承担担保责任,最终仅判决借款人归还剩余近20万借款本金、对应利息及9000元律师费,驳回了出借人要求两名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廖秋玲律师接受委托继续代理二审程序,最终通过搜集整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新证据,主张原担保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多次明确作出愿意全额清偿案涉债务的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已构成债务加入,最终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追加原担保人为二十余万元债务的共同还款责任人。
接受当事人全阶段委托后,廖秋玲律师搭建了分层递进的代理方案,全程闭环把控案件流程:
一审阶段,首先全盘梳理借据、出借转账凭证、多笔还款银行流水、担保签字原件、律师费委托合同及发票等全部证据,第一时间识别出案件核心风险点:借条未写明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部分担保签字属于代签、保证期间作为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多笔还款混同本金利息需要逐笔精确计算、主借款人缺席庭审全部事实依赖书证证明。在向当事人充分释明相关法律规则与诉讼风险后,确定三层核心代理方向:一是举证证实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主张主借款人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二是严格按照证据逐笔核算每一笔还款,明确区分利息与本金的抵扣顺序及金额;三是依据借据中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的约定,主张由违约借款人承担出借人维权产生的9000元律师费。同时提前做好预案,若法庭认定保证期间届满担保人免责,第一时间向当事人释明风险,保留后续其他维权路径的可能性。庭审中廖秋玲律师提交全套证据,就每一笔还款的本息抵扣计算方式、借款合法性、律师费承担依据充分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拿到支持借款人承担全部本金、利息及律师费的一审判决。
二审阶段,廖秋玲律师没有执着于已经依法消灭的保证责任,调整诉讼核心思路,跳出原有担保责任主张路径,深挖当事人留存的微信聊天记录、后续还款凭证等新证据,重点围绕债务加入的法律构成要件组织上诉观点:一方面不再向担保人配偶主张责任,因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其存在共同偿债的合意,避免不必要的诉求负担;另一方面提交微信聊天记录、后续还款流水作为二审新证据,证实原担保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后多次明确作出自愿承担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且已实际履行部分还款义务,符合债务加入的法定要件,应当判令其对剩余二十余万元本息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最终该代理观点被二审合议庭全部采纳。
二审法院审理后,在认可一审关于保证期间届满、保证责任消灭认定的基础上,结合新提交的证据认定原担保人的后续还款及承诺行为构成债务加入,作出终审生效判决:维持一审关于原借款人归还199648.8元本金、对应利息及9000元律师费的判项,改判原担保人对前述全部本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大幅提升了后续出借人执行回款的保障力度。全案办结后,廖秋玲律师向当事人逐条拆解一、二审判决内容,详细解读一般保证推定、保证期间届满后果、债务加入的司法认定标准,告知后续强制执行的办理路径,完成全流程法律服务闭环。
结合本案的实务办理经验,廖秋玲律师针对民间借贷类纠纷作出如下风险提示:
第一,民间借贷出具借条时务必明确写明保证方式与保证期间,未作出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到期后六个月,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直接消灭,仅单纯向担保人催款的行为无法恢复已经消灭的担保责任。
第二,保证责任消灭并非完全不存在其他维权路径,若保证人后续通过微信沟通、书面承诺等方式明确作出自愿承担全部债务的意思表示,同时伴随实际还款行为的,可依法主张构成债务加入,要求其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要严格区分“答应帮忙协调处理债务”和“明确自愿承担债务”的表述,只有清晰、无歧义的自愿偿债意思表示,才符合债务加入的认定标准。
第三,所有借贷相关的书面文件中,涉及担保的签字必须由担保人本人亲笔签署,他人代为签字且没有被代签人事后追认的,相关担保约定不对被代签人产生法律效力。
第四,存在多笔陆续还款的民间借贷案件,当事人应当完整留存每一笔转账凭证,对每一笔还款的性质是本金还是利息尽量作出明确备注,涉诉后法院会根据证据规则逐笔核算抵扣本金与利息的金额。
第五,借条、借据中可以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保全费等维权费用,后续一旦发生涉诉纠纷,持有对应委托合同、支付票据的前提下,该类维权费用的诉求通常可以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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