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夏,李某被羁押于皖南某看守所时,两道高墙同时向他压来:一边是涉案总金额超千万元的污染环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两项指控,单污染环境罪中被认定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量级就远超百吨,一旦两项罪名均按指控认定并数罪并罚,量刑区间将远超四年;另一边是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索赔的近三百万元生态环境赔偿款,企业账户早已冻结,家属凑借的款项连初期的鉴定费用都难以覆盖。
接下这起案件时,李小龙面对的并非理想的辩护环境:当事人已经被批捕,在卷的有罪供述前后呼应,在案的重量鉴定、排污超标检测报告均已出具,同案其余三名被告人均另有辩护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初始就明确指向重型。从世俗理性的角度看,这类证据链相对完整的环资类大额指控案件,争取从轻量刑的空间看似极为狭窄,但李小龙还是接下了委托。驱动他做出选择的,既不是案件的社会关注度,也不是额外的利益考量,而是他始终秉持的执业准则:即便一个人被判有罪,那么在判决前也应享有委托辩护律师为其辩护之权利,现有卷宗中几处模糊的事实认定断点,值得花足够精力逐一厘清。
梳理全案事实脉络后,李小龙首先锚定了案件的核心争议:公诉机关指控李某同时构成污染环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两项罪名对应的涉案金额均超五百万元,但在案证据中,针对李某收购上游无资质主体废电路板的主观明知部分,部分供述存在矛盾;同时民事公益诉讼部分,直接将全部渗坑土壤损害、废水处置费用算到四名被告人头上,未对案外另一伙先期排污主体的责任做出划分。进一步延伸来看,这类废电路板加工类环资案件的共性风险正持续凸显:大量小作坊从业者对危险废物处置的资质要求认知模糊,一旦涉案,往往会被直接叠加上下游关联的掩隐罪指控,同时附带的天价生态赔偿责任,经常超出普通从业者的承受范围。
之后近一年的时间里,李小龙的工作几乎完全围绕卷宗和补充核查展开。他逐页比对李某14次供述的细节差异,标记出主观明知部分前后表述不一致的节点;反复核对公益诉讼部分的所有鉴定报告、费用发票和权责划分证据,找出公诉机关未区分两批排污主体责任比例的关键漏洞。为了强化辩护观点,他检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环资类指导性案例,整理出同类案件中主客观相一致认定、生态赔偿责任划分的裁判规则,形成近三十页的辩护意见。一审阶段他就针对掩隐罪的主观明知认定、生态赔偿的责任分担两大核心问题反复和承办人沟通,一审判决未完全采纳全部意见后,李小龙第一时间敲定二审辩护思路,继续补充新的佐证材料,多次和二审承办检察官就事实认定细节交换意见。
最终在二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当庭表示同意对李某的污染环境罪予以减轻处罚。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法院一审裁判说理明确采纳了李小龙的核心辩护观点:在案证据无法区分两批不同主体对渗坑土壤造成的损害责任大小,依据民法典相关条款,认定李某一方仅需承担50%的土壤损害赔偿责任,直接减少了近四万元的赔偿金额,同时对其余不合理的索赔诉求依法予以驳回。本案裁判结果仅针对个案具体事实与证据,不代表同类案件均可取得相同处理结果。
这起案件的办理,跳出个案输赢的层面看,也为环资类刑事辩护提供了可参考的实务路径:面对双重罪名指控和高额附带民事索赔,辩护律师无需一味做无罪对抗,而是可以从事实细节的缝隙入手,在法律框架内重新厘定罪责边界与赔偿责任比例,既保障当事人的合法诉讼权益,也符合生态环境案件的裁判尺度统一要求。从业多年来李小龙累计承办近百件刑事案件,其中不乏多起公安部联合督办的疑难复杂案件,他始终没有把办案当成标准化的流程作业。在他看来,刑事辩护的核心从来不是追求所谓的“翻转结果”,而是站在每一份卷宗的细节之上,把每一个关乎当事人人身自由、财产权益的法律争议点,掰碎了揉透了,把该主张的权利实打实落地。
本文为案件纪实分享,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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