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谭某因涉嫌合同诈骗1000万元被河北沙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面对公诉机关指向明确的重罪指控,一旦合同诈骗罪的罪名坐实,仅根据涉案金额对应的法定刑,其刑期将直接迈入十年以上区间,不仅个人大半人生将在监禁中度过,背后经营十余年的环保危废处置项目相关资产也将被纳入追赃范围,多年积累的商事主体信用会彻底崩塌。
案件卷宗铺展在张烜墚律师面前时,整个指控逻辑看似环环相扣:公诉机关认为谭某以合作开发危废项目为名诱骗被害人投资1000万元,钱款未按约定投入项目,反而被用于归还欠款、开设其他公司,完全符合合同诈骗罪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构成要件。摆在面前的核心难点极为突出:一方面,被害人提交的报案材料和投资协议完整指向“投资款未用于约定用途”的外观事实,大量款项流向与项目建设无关的书证已经固定;另一方面,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定性边界极易被办案机关混淆,一旦无法打破公诉方的指控闭环,当事人将面临远超行为实际危害性的重刑处罚。
张烜墚此前5年的批捕检察官工作经历,让他极为熟悉侦查、公诉环节认定经济犯罪的证据逻辑惯性——多数办案人员会跳过对项目真实性的实质性核查,直接从钱款去向倒推行为人“非法占有目的”。而他此前深耕三年打通的刑民交叉法律思维,恰好能跳出纯刑事的定罪框架,从商事主体的运行逻辑切入挖掘被遗漏的客观事实。
他没有按常规辩护思路仅盯着“非法占有目的”这一模糊的主观要件空泛说理,反而带着团队耗时数月梳理出50余份此前未被纳入侦查视线的新证据:从2005年项目立项的可行性批文、区政府边开工边办证的会议纪要,到2008年终于拿到天津市环保局正式许可的完整审批文件,再到涉案公司名下土地与建筑物估值达1873.3万元的资产评估报告,完整拼接出HW08危废项目从合规筹备到因环评审批延误搁浅的全流程。
这些证据直接击破了“虚构项目诱骗投资”的指控根基:项目并非谭某凭空编造的诈骗工具,被害人投入的1000万元全部进入涉案公司公户,绝大多数用于支付前期股东的合规退股款、项目建设材料采购等商事主体正常经营范畴,根本不是谭某用于个人挥霍或卷款潜逃。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区分出仅有的两笔小额资金:归还谭某早年个人借款的30万元、用公司款项购买却登记在自己名下的25万元车辆,这两笔合计55万元的资金,才真正符合利用公司管理便利侵占单位财产的特征,完全不符合合同诈骗罪“无对价骗取他人财物”的核心构成。
这份层层递进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法庭全部采纳:公诉机关指控的合同诈骗罪因缺少非法占有故意和诈骗行为的核心要件不能成立,仅能就查明的55万元侵占金额,认定谭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这起涉案金额与最终认定侵占金额相差近20倍的案件,成为经济犯罪定性辩护的典型样本:它打破了“只要投资款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就构成诈骗”的办案思维定式,明确了涉商事主体的刑事案件,必须先回溯项目真实性、资金的公户流向属性,再区分正常经营风险与刑事犯罪的边界。对于大量面临商事纠纷被刑事追诉困境的市场主体而言,这份判决释放出清晰的专业信号:专业的刑事辩护绝非依赖口才博弈,而是依托对侦查逻辑的熟悉度、跨部门法的体系化思维,把藏在卷宗缝隙里的客观事实完整挖掘出来,最终实现罚当其罪的司法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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