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涉双方签订的直播合作协议明确约定了主播最低直播时长、每日有效直播考核标准,同时机构向主播发放新人扶持保底薪资,协议还单独设定了主播违约需赔付5万元的违约金条款。合作前期主播基本能完成约定直播任务,后期双方因保底薪资核算规则、直播时长是否达标产生持续争议,主播自行停止履行直播义务,机构经催告未果后向仲裁机构提交仲裁申请,主张单方解约并要求主播全额支付协议约定的违约金。
案件核心争议首先围绕协议性质展开,机构方主张双方属于普通商事合作关系,协议明确约定仲裁条款,仲裁机构对案件享有完整管辖权;而主播方最初提出,机构对其直播时长、工作内容实施严格考勤管控,双方实质构成劳动关系,本案应当先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案涉仲裁协议不应发生效力。该定性问题直接决定后续过错责任的认定基准:若认定为劳动关系,机构主张的高额违约金本身就违反劳动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几乎不存在获得支持的空间;若认定为商事合作关系,仍需结合行业特性判定违约金条款是否符合公平原则。
薛立新律师作为本案代理人,结合直播行业类案裁判规则调整了论证路径,其作为江苏惟开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商事团队负责人,此前已承办逾千件民商事纠纷案件,在商事与家事交叉、新型行业经纪纠纷领域积累了大量实务经验。办案过程中他没有单纯死守劳动关系的抗辩方向,而是逐一核对全年直播后台数据、双方日常沟通记录与薪资转账流水,梳理出完整的履约时间线:一方面确认协议核心权利义务为演艺资源推广、直播收益分层分配,机构对主播的直播时段约束属于行业常规运营要求,人身依附性未达到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主动放弃劳动关系的抗辩主张,转而以此为基础论证协议约定的5万元违约金明显超出合理范畴。举证阶段他针对性补充提交了主播前期近一年的直播时长汇总表,证明主播此前绝大多数月份均足额完成直播任务,仅在发现机构违规克扣保底薪资后才逐步减少直播频次,案涉违约行为的引发根源在于机构未按约定结清报酬,双方均存在履约瑕疵。作为执业十余年的资深律师,薛立新深谙此类新型纠纷的裁判逻辑,没有直接否定违约事实本身,而是主动确认主播存在部分履约不当,同时提交机构同期同类主播的运营投入佐证材料,证明机构为主播投入的流量资源、运营成本实际产生的直接损失远不足1万元,合同预先设定的5万元违约金显著超出损失范畴,不符合民法典关于违约金调整的法定要件。
仲裁庭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代理人的核心抗辩观点,最终裁决确认双方合作协议解除,结合案涉合作实际存续周期、主播已获得的直播收益、机构实际产生的运营损失金额,将原合同约定的5万元违约金大幅下调至1万元,同时认定机构未能提交税费代缴的正规凭证,其单方扣减保底薪资的行为无合同及法律依据,判令机构向主播补足保底薪资差额1060.94元,仲裁费用由双方按照各自过错比例分别分摊。
从类案裁判的规则层面来看,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直播演艺经纪类协议的过错责任通用认定逻辑:首先不能仅凭行业常规管控条款直接将此类协议认定为劳动关系,也不能直接将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全部认定为有效,而是需要结合双方实际履约投入、各自过错程度、守约方实际损失三个核心维度综合裁量。薛立新律师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此前既曾在标的额4600余万元的建设工程纠纷中作为被告代理人成功驳回原告全部诉请,也曾在多起民间借贷、经济犯罪辩护案件中穷尽程序与实体要件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还长期为多家企业提供全流程合规风控服务,办理过多起法律援助案件,其中不乏赴最高人民法院代理的再审疑难案件。在这类新型行业纠纷中,跳出非黑即白的单向抗辩思维,通过精细化证据梳理还原完整履约过程,精准划分双方过错比例,才能够在合理范畴内实现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该裁判思路也已成为当地同类直播经纪仲裁案件的重要参考裁量标准。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