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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共犯从犯与自首认定的庭审辩护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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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10.07 · 157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寿光联邦尚法团队张律师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11年
律所: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707201511613129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刑事辩护、公司经营
咨询电话:18866199361
代表案例:18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张铭,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本科,山东大学法律硕士,北京大成律师刑辩学院会员、潍坊市首届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学员。专业理论扎实,在刑事辩护方面积累大量实务经验;近年来专注于公司及合同法律事务,担任多家企业单位的法律顾问,依托专业律师团队,能够为当事人制定最优诉讼方案,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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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涉案金额70万元以上的冒充类共同诈骗案件,若缺乏法定减轻情节,被告人将面临数额特别巨大量刑档对应的长期监禁。山东联邦律师事务所张铭律师通过案卷细节核查,锁定电话传唤到案的自首要件与次要辅助的从犯地位,推动辩护意见全部被采纳,实现量刑降档。本案梳理的共犯地位甄别、到案情节审查、认罪认罚衔接的辩护方法,可直接类案参考。

70余万元涉案金额,对应诈骗罪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区间。共同诈骗案中,某被告人受他人安排参与冒充领导秘书的诈骗行为,全案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在卷证据未对其归案经过、行为分工作出明确的从宽认定,若无法突破法定减轻情节,将在十年以上量刑区间判处实刑。"

"接受委托时,该案已进入审判阶段。山东大学法学本科、山东大学法律硕士毕业的张铭,作为北京大成律师刑辩学院会员、潍坊市首届青年领军人才训练营学员,承接该案后第一时间完成全案卷宗阅卷,未先行提交无罪辩护意见,而是将阅卷核查重点放在两类未被书面强化的核心事实:一是侦查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二是同案被告人供述对应的行为分工细节。"

"案卷到案经过材料显示,该被告人并非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羁押到案,而是在未被直接采取羁押措施前,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行前往办案场所,到案后完整供述了自身参与的全部行为。张铭围绕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认定标准,整理到案时间节点、通知方式、供述完整性的对应证据链条,锁定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两项核心要件。"

"行为分工的核查同步推进。全案人员供述交叉比对后发现,该被告人未参与诈骗预谋、未对接受骗对象、未控制涉案赃款,仅在同案人员安排下完成辅助性事务,在整个70余万元的诈骗链条中不具备核心决策权。对照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规则,该行为模式符合起次要、辅助作用的法定情形。"

"庭审环节,寿光联邦尚法团队张律师张铭未对涉案金额真实性、案件定性提出抗辩,围绕从犯认定、自首成立、认罪认罚从宽三个法定辩护方向,逐一提举对应案卷证据,向法庭阐明两项法定减轻情节叠加认罪认罚后的量刑适用规则。全程未脱离在卷材料开展事实推定,所有辩护主张均有对应供述、书面说明支撑。"

"法庭最终采纳全部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系从犯、成立自首,结合认罪认罚情节在法定量刑档以下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随案移送的个人手机予以发还。"

"作为执业年限超26年、具备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领域专业律师资质、寿光市首席法律咨询专家的郝光全律师团队成员,张铭处理该类共同诈骗案件的辩护思路,未停留在单一情节主张层面,而是形成了三层可复制的类案判断逻辑:"

"其一,共同犯罪案件中,逐人比对行为分工,甄别未参与预谋、未控制赃款、仅完成辅助事务的被告人,不盲目按照涉案总额对应的主犯基准量刑预判后果,主动争取从犯认定。"

"其二,独立审查归案过程的书面材料,严格区分抓捕到案、传唤到案的性质差异,对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的当事人,不轻易放弃自首情节的主张。"

"其三,在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的前提下,将法定减轻情节与认罪认罚制度的从宽规则衔接,向法庭完整呈现量刑降档的适用依据,避免单一从宽情节的辩护力度不足。"

"本案的辩护结果,为冒充身份类、电信类共同诈骗案件中处于辅助地位的被告人,提供了法定情节挖掘的实操参照:涉案金额对应的法定刑档并非不可突破,案卷中容易被忽略的到案细节、行为分工边界,往往是实现量刑降档的核心突破口。对该类案件而言,辩护工作的核心并非脱离事实作无罪推定,而是通过严谨的证据核查,精准定位所有符合法律规定的从宽要件,确保当事人的行为责任与实际量刑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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