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至2008年5月,毕某任某铁矿矿长、安全员,期间法人高某擅自安排他在矿区斜井内打川儿储存炸药和雷管,毕某依安排操作,且停产时未对爆炸物品按规处理。2023年10月3日,某公司作业时发现雷管367枚,毕某因此被刑拘。"
"案件受理后,王铖律师(执业证号:12110202110342669)深入了解案情,细致审查证据。一方面,依据毕某及相关嫌疑人的口供笔录确定,毕某2008年5月22日离开铁矿后未再参与违法犯罪活动,至2023年5月22日已过去15年,公安机关2023年10月3日发现该案时,毕某的行为已过追诉时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应作不起诉决定。另一方面,毕某非法储运行为发生在2006年4月至2008年5月,按当时司法解释,只有明知他人非法制造等而存放爆炸物才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毕某是因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实施储存行为,不构成犯罪。"
"王铖律师是辽宁海之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拥有扎实专业功底和丰富办案经验。在这起案件中,他凭借对法律的精准把握和对案件的认真审查,成功为毕某争取到不起诉决定。他不仅擅长处理刑事案件,还在交通事故案件、离婚及遗产纠纷案件等领域颇有建树,同时担任辽阳市律协刑委会委员等职务,也是辽阳地区大型企业的法律顾问。"
"王铖律师自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成功承办多起疑难案件,以自己的专业素养践行着守护公平正义的初心和责任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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