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天凌晨,被告人黄XX、利XX、黄XX三人在某路段酒吧门前,碰到被害人温某某持棍伙同姜某某、杨XX等人追打徐XX。三人出于劝阻目的上前制止,徐XX趁机跑进酒吧躲避。在劝阻过程中,第一被告人黄XX夺下温某某手中的木棍,并继续劝说他们上车离开。然而,温某某一行人走向路边车辆时,对三名被告人进行言语辱骂挑衅。第二被告人利XX情绪激动,冲上前踹向温某某腰胯部,随后利XX与第三被告人黄XX同姜某某发生肢体冲突。第一被告人黄XX见状,持木棍击打温某某头部,致其右侧颞顶骨骨折、右侧颞顶叶脑挫裂伤,当场倒地。接着,黄XX又与杨XX扭打,整个打斗过程约一分钟,最终被酒吧保安制止。冲突结束后,温某某自行坐入车辆副驾驶位,双方人员陆续离开现场。
之后,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温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姜某某为轻微伤,三名被告人损伤程度均达不到轻微伤标准。案发后,三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经过,构成自首。在案件侦查阶段,他们与温某某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共同赔偿经济损失,温某某自愿出具刑事谅解书,对三人行为予以谅解。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三人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可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公诉机关结合情节提出量刑建议,对第一被告人黄XX在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对第二被告人利XX在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四个月幅度内量刑,对第三被告人黄XX在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幅度内量刑。
后来,某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第三被告人黄XX委托广东兆邦律师事务所朱日程律师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朱日程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当事人核实案件细节,全面查阅复制全案卷宗材料。他仔细梳理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为边界与责任大小,围绕从轻、减轻处罚制定了完整辩护方案。
庭审过程中,朱日程律师当庭提交赔偿协议书、赔偿款支付凭证、刑事谅解书等关键量刑证据,并发表辩护意见。他指出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未持械、未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结果,参与程度有限,所起作用较小;当事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当事人已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当事人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诚恳,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害人一方对冲突的引发存在一定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三名被告人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不宜区分主从犯,但第二、第三被告人所起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害人过错意见,法院认为被害人一方的不当言语是冲突诱因,但不能成为致人重伤的合法理由,故未予采纳。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第一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第二被告人利XX、第三被告人黄XX犯故意伤害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朱日程律师代理的被告人最终刑期处于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区间的偏下水平,且远低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法定基准刑。
在这起案件中,存在几个争议焦点。首先是共同犯罪的地位作用划分与责任承担。公诉机关认为三名被告人均积极参与打斗,属于共同实行犯,不宜严格区分主从犯;而朱日程律师提出,其代理的第三被告人既未引发冲突,也未持械作案,更未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的核心损害结果,在共同犯罪中仅起次要、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并从轻、减轻处罚。法院最终采纳了“作用较小”的核心观点,虽未正式认定从犯,但明确将“所起作用较小”作为酌情从轻处罚的依据,在量刑上与直接致害的第一被告人拉开差距,实现了责任划分的辩护目标。
其次是被害人对冲突引发是否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辩护人提出,被害人一方先持棍追打他人,经劝阻后仍持续辱骂挑衅,是冲突升级的直接诱因,被害人自身存在明显过错,应当相应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法院则认为,被害人的不当言行属于冲突发生的诱因,但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是严重的暴力犯罪行为,言语挑衅不能成为实施重伤行为的正当理由,因此未认定被害人存在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但该情节作为案件起因,仍在法官自由裁量的量刑考量范畴内。
最后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能否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在存在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多项情节的情况下,是否可以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在法定最低刑三年以下判处刑罚。辩护人认为,自首属于法定可以减轻处罚的情节,叠加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多项酌定与法定从宽情节,完全符合减轻处罚的适用条件。法院最终采纳该辩护逻辑,对三名被告人均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判处刑罚,实现了法定刑降档的辩护效果。
这起案件也带来了一些经验。重伤案件的降档辩护路径清晰可行,只要具备自首、全额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法定与酌定从宽情节,通过专业的量刑辩护,完全可以实现法定刑以下的减轻处罚,大幅压缩当事人的羁押期限。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的辩护价值显著,即使法院未正式认定从犯,只要能够充分论证当事人参与程度低、未直接造成核心损害结果,法院仍会在量刑中酌情体现差异,拉开不同责任人的刑期差距,有效降低当事人的个人责任。赔偿谅解是人身犯罪轻判的核心抓手,故意伤害类人身犯罪中,被害人的谅解对量刑的影响远大于一般财产犯罪。全额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是重伤案件争取从轻、减轻处罚的核心前提,也是激活其他从轻情节的重要基础。多项从宽情节具备叠加从轻效应,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谅解、初犯偶犯等情节并非简单的量相加,而是能够形成累计从轻效应。多个情节叠加适用,足以推动法院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实现量刑的大幅突破。
佛山朱日程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价值。针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重罪指控,他精准定位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全面梳理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等从轻情节,提交关键量刑证据并充分论证从轻依据,成功推动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为当事人争取到最优判决结果。他的办案心得也值得借鉴,办理此类案件,要精准锚定当事人的行为边界,在共同犯罪的责任划分中争取最小的责任评价,同时最大化激活所有从轻量刑情节,最终实现刑期的大幅压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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