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起纠纷的发包方是本地的一家报社单位,早年委托通州某建设集团承建编辑大楼,其中包含圆厅施工区域,该工程于2006年底全部交付使用。在大楼正常使用十六年后,发包方计划进行内部升级改造,前期排查建筑安全时发现,大楼梁柱、楼板多处混凝土强度达不到合同约定的C30标准,地基回填土压实参数也不符合原始设计要求。双方就维修整改事宜多次沟通无果后,发包方将施工企业诉至法院。
一审审理期间,法院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质量检测,鉴定意见书确认大楼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存在多处不符合设计标准与施工规范的质量缺陷。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施工企业施工不达标,判令其对大楼缺陷部位返工维修,并承担97000元司法鉴定相关费用。然而,施工企业不服两级法院的生效判决,向内蒙古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出多项核心抗辩主张。施工方称持有早年监理评估报告、质监站验收材料,主张工程当年主体验收合格,长期使用无质量问题,不存在施工缺陷;还主张司法鉴定是在发包方私自改扩建之后完成,原有建筑结构已被改动破坏,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案件裁判依据;另外提出仅有少量混凝土试块指标不达标,不会影响建筑整体安全,无需承担返修责任,且司法鉴定费用不应由己方承担。
在这起纠纷中,首先要明确的是工程质量责任的认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施工方有义务按照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对于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施工方承担长期保修责任。在本案中,合同明确要求建筑基础、梁、板、柱全部采用C30混凝土浇筑,而施工企业未按照约定标准施工,这构成了根本违约。即便工程早年主体验收合格,但这并不能免除其对隐蔽施工缺陷的返修责任。
其次,司法鉴定结论的效力是关键问题。司法鉴定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而进行的专业检测和评估。在本案中,施工方以发包方私自改扩建为由质疑鉴定结论的有效性。然而,罗春玉律师指出,本次质量鉴定专门针对改造前原始主体结构、地基基础开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属于施工形成的固有物理属性,后期室内改扩建不会改变混凝土本身材质强度,且施工方没有证据证明改造行为会干扰检测结果,因此该鉴定合法有效,应当作为定案的核心依据。
再者,关于鉴定费用的承担,需要依据民事诉讼举证规则和诉讼费用管理相关规定。在本案中,鉴定是为了核查施工质量问题,最终鉴定结论证实工程确实存在施工缺陷,举证不利产生的成本、鉴定费用依法应当由施工方全额承担。
罗春玉律师接手再审案件后,全面梳理了案卷材料、施工设计图纸、招投标全套文件、保修协议以及司法鉴定完整原文,针对施工方的每一项再审理由逐一进行反驳。在法庭上,她清晰地阐述了各项观点和证据,说明混凝土强度与改扩建无关联,举证施工企业未按约定标准施工构成违约,明确主体结构的保修义务,以及依法应由施工方承担鉴定费用。
最终,审理法院完整采纳了罗春玉律师的全部代理意见,认定施工企业各项再审理由均无法成立,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彻底巩固了发包方一审、二审的胜诉成果,避免发包方自行承担大额维修、鉴定开支,完整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交付多年后出现质量责任纠纷时,各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理清责任关系。对于发包方来说,要及时发现质量问题,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在诉讼过程中要注重收集和整理证据。对于施工方而言,要严格按照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避免后期因质量问题引发法律纠纷。同时,聘请专业的律师对于解决此类复杂的法律纠纷至关重要。呼和浩特罗春玉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为发包方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借鉴。在遇到建设工程质量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时,当事人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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