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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存车是否成立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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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7 · 1665人看过
导读:商场存车实际上是成立保管合同的,如果商场有给各位顾客提供存车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是从交付行为来判定保管合同的成立的,因为来商场购物的这些消费者都是商场的潜在客户,从客户把车停到商场以后,车辆受损的商场得承担赔偿责任。
商场存车是否成立保管合同

一、商场存车是否成立保管合同?

在商场存车是成立保管合同的。可以从意思表示与好意施惠和交付行为的认定来判定。商场为客户存车视为已经认可该行为在客户之间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商场设立了存车处实际上是针对不特定的潜在顾客为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五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保管合同中保管人有哪些法定义务?

1、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给付保管凭证,但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保管凭证是寄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的凭证,同时对已成立的合同有举证作用。

2、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除紧急情况或者为了维护寄存人利益的以外,保管人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该项义务是保管人最主要的义务。

3、不得转保管的义务。

保管人应当亲自保管保管物,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项义务是保管行为的专属性所决定的。

4、不得使用的义务。

保管人一方面不得自己使用保管物,另一方面也不得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及时通知的义务。

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提起诉讼或者对保管物申请扣押的,保管人应当及时将这一情况通知寄存人。

6、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保管期间届满或者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的,保管人应当将原物及其孳息归还寄存人。即便是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的,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者执行的以外,保管人仍应当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其实,当场设立停车场的目的可能就是为了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如果商场没有停车场的话,客户可以把车辆停在其他地方,但商场明确提示顾客本商场可以存车的话,其实就有义务替顾客保管好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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