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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保管合同商场寄存物品丢失责任问题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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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2 · 7527人看过
导读:和商场建立无偿保管关系之后在寄存物品丢失的情况下责任问题有可能是需要商场来承担的,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如果商场能够证明在物品整个保管的过程当中,商场的工作人员不存在任何重大过失的话,商场也不需要为寄存物品丢失的这件事情承担任何责任。
无偿保管合同商场寄存物品丢失责任问题谁承担

一、无偿保管合同商场寄存物品丢失责任问题谁承担?

无偿保管合同商场寄存物品丢失责任问题有可能是商场承担,我国《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可见,我国《合同法》是根据利益关系来确定保管人的义务及责任程度的。这符合民法规定的平等、等价和公平的原则。

第二,对于无偿保管采用较轻的注意义务标准。虽然保管合同是无偿的,并不等于保管人不负赔偿责任。但是,相对于有偿保管而言,无偿保管所负的注意义务要轻。如果是有偿保管,保管人应负与处理自己的事务同样的注意,无偿保管人则应负一般人所应负的注意义务,也就是无偿保管人所负的保管义务应比有偿保管人为轻。

二、无偿保管合同中特征是什么?

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

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三、注意事项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保管合同中,寄存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负责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 在签订保管合同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事项:

1、保管合同的成立

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即保管合同仅有承诺生效,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该合同仍不能成立,还须寄存人将保管物送保管人,保管合同方才成立。

2、保管凭证应记载的事项

保管凭证是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证据,需注意以下事项:

1、若保管凭证仅为接受保管物凭证,则所记载事项较为简单,只需记明保管人及所收保管物的名称、数量等基本情况。

2、若保管凭证即为保管合同,则签订保管合同应使用全国统一的保管合同文本,保管合同应尽量做到条款齐备、文字涵义清楚、责任明确。

3、保管人的限制

保管合同是以保管物品为目的的合同。委托人将自己的物品交给保管人保管,只是把该物品的使用权交给保管人保管,该物的物权仍归委托人,保管人只能按合同约定妥善管理的义务,并承担保管期间的毁损、灭失责任。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人违反该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对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把物品寄存在商场后,通常不会专门的去签订所谓的无偿保管合同,应该是商场工作人员知道消费者把物品寄存在这里了,那么作为工作人员就有义务替消费者把寄存物看管好了,如果工作人员不以为然,导致寄存物品丢失,那么商场对就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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