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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收费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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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0 · 11674人看过
导读:在司法实践中停车收费一般是不成立保管合同关系的,这就意味着自己虽然交了停车费,但如果车辆在停车场被损或者被盗的,停车场是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的,因为交的停车费主要是用于对一些公共设施的维修和管理人员的费用的。
停车收费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一、停车收费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系?

停车收费是否成立保管合同关系不一定成立保管合同关系,汽车停放费包括用于车位、车库的公共设施设备运行能耗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管理服务人员费用以及法定税费等。责任鉴定的依据

1、存车时,车主与停车场明确约定或可依实际情形推定停车场承担保管义务的,停车场应对停放的车辆被盗、受损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在营利性专业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如果被盗,停车场就应承担法律责任(有合法免责理由的除外)。因为,此类停车场设立的主要目的就是收费保管,并不是出租车位;车主的本意更是委托停车场保管,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形成保管民法典律关系;

2、存车时,车主与停车场明确约定或可依实际情形推定停车场不承担保管义务的,停车场不应对停放的车辆被盗、受损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如无人管理的公益停车场就不应该对停放的车辆被盗、受损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因为此类停车场为政府城管、交通、道路等管理机关在闹市区、马路边、景区等处划定的停车场,一般无人收费、无人管理,车主自享停车之便。由于有关部门只是划定停车场,并未提供保管服务,所以车主与停车场之间无法形成保管合同关系;

3、低为参考,依据公平原则来处理。无偿提供保管服务的停车场的赔偿责任一般应比有偿提供保管服务的停车场的赔偿责任轻;收费高的停车场的赔偿责任应当重于收费低的停车场的赔偿责任。

二、保管合同的构成要件

(一)当事人意思表明须共同,即合意,这是合同建立的底子要件。凡意思表明不共同,即虽经协议但未达合意者,合同不能建立。

(二)合意则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仅有一方当事人是不可能发作合意的,因此也就不可能建立合同。

(三)当事人的意思表明须以缔结合同的为意图。不以缔结合同为意图意思表明,即使达到合意,也不能建立合同。还有一些合同,如要式合同和实践合同,其建立除须上述三要件外,尚须特别要件,即或依必定方法,或完成标的物的交给。不然,不能建立合同。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停车收费都不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如果停车场明确约定车辆停放在停车场的过程当中,被损被盗要承担赔偿责任的话,这样双方就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但生活中大多数的停车场,都并不承担车辆被损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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