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年 8 月至 2022 年 10 月期间,吴某某与何 XX 等人纠集在一起,形成了一个走私团伙。他们共同组织人员驾驶船舶,从香港水域将肉类冻品走私进境。梁 XX 与何 XX 约定出资参与走私活动,不仅为何 XX 一同给作案船舶运送机油等物资,还指使黄 XX 负责上船扫描 GPS 定位设备、运送假船牌、工作手机、卫星电话等走私工具给船员,并且在走私出发当日收缴船员的私人手机、船员证件、船舶证件等。
2022 年 10 月 25 日晚,三名船员驾驶“昇平 158”船从珠海出发前往香港水域进行走私冻品的活动。同月 27 日晚,三人从香港交椅洲附近一艘趸船上过驳了 45 个装载肉类冻品的集装箱后返航。然而,当晚在珠海 XX 附近海域,他们被海警查获,三名船员被当场抓获,同时查获肉类冻品共计 1064.924 吨,其中来自疫区的冻品 356.916 吨。此后,梁 XX 在 2022 年 12 月 7 日被抓获归案。到案后,梁 XX 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机关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对梁 XX 提起公诉,建议量刑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严红光律师担任梁 XX 的辩护人。在罪名和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严律师将辩护重心放在量刑情节上。他提出,梁 XX 系从犯,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请求从宽处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集中在梁 XX 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到底应认定为主犯还是从犯,以及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量刑情节该如何适用。严红光律师的核心辩护策略是从梁 XX 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出发,论证其系从犯。律师紧扣梁 XX 系出资参与人、未直接驾驶船舶、未直接参与组织策划等事实,主张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最终,法院采纳了该意见,认定梁 XX 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
结合本次纠纷补充一处实用法律知识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通俗来讲,就是在一起犯罪事件中,如果一个人的作用不是主要的,只是起到了辅助或者次要的作用,那他就是从犯,法律会对其从轻处理。在本案中,梁 XX 未直接参与走私的关键环节,如驾驶船舶等,更多是在出资和准备工具等方面起到一定作用,所以被认定为从犯。这一法规对本案维权的核心价值在于,明确了梁 XX 的从犯地位,为其减轻处罚提供了法律依据。通过准确认定从犯,使得梁 XX 在量刑上得到了合理的减轻,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终,本案由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梁 XX 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 2022 年 12 月 7 日起至 2027 年 6 月 6 日止。本案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中从犯认定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的典型案例。辩护律师在罪名和事实无争议的情况下,将辩护重心聚焦于从犯认定这一核心量刑情节,通过论证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次要作用,成功推动法院认定其系从犯并依法减轻处罚。该案提醒辩护律师:在事实清楚、定性无争议的情况下,从犯认定与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的精细化论证,同样是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的关键路径。在法律的天平上,每一个细节的精准把握,都可能成为当事人命运的转折点,而律师的专业辩护,正是守护公平正义的重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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