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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是在户口所在地执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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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6 · 8704人看过
导读:监外执行是在户口所在地执行的,因为在我国刑诉法当中第214条作出规定,监外执行是在不合理条件的情况之下,当事人不能够在监狱继续执行相关的刑法就可以在监狱之外来执行,一般情况下都是由居住地所在的地的有关机关来执行。
监外执行是在户口所在地执行吗?

一、监外执行是在户口所在地执行吗?

监外执行是在户口所在地执行的,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二、法条规定,

第二百一十五条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一十六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在当代社会,国家对于罪犯的相关权利还是非常维护的,比如说有一些怀孕的妇女不能够在监狱里面执行相关的刑法,那么这个时候在符合条件情况之下可以申请监外执行,当然这种罪犯的话,他所犯的罪行也是比较轻微的,不至于给社会产生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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