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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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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8 · 2551人看过
导读:提前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条件是房子的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正常的使用,房子的面积和合同当中约定的面积不一样,由于卖家的原因导致买方迟迟没办法办理到房产证的,或者是一些其他的违约行为、都能提前解除买卖合同,和分期付款没有关系。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一、分期付款买卖合同解除的条件有哪些?

1、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的;

2、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3、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面积或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的;

4、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款项,经催告后在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

6、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上述情况出现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定金返还买受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违约金标准

购房合同卖方违约金一般是损失的百分之三十,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

购房合同违约金担保合同当事人履行购房合同。由于购房合同违约金起到了一定的威慑作用,开发商和购房者为了避免承担违约金,都尽量按照房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此购房合同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购房合同的顺利履行。

分期付款这本来就是提前商量好的付款方法,所以说,解除买卖合同肯定不会和分期付款联系到一起,实际上分期付款的话,意味着后期还是需要办理贷款的,如果贷款办理不下来,这种时候买卖合同也是可以解除的。总之不能无缘无故的解除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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