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至2023年11月期间,被告人某某在新乡市某村某某经营的作坊内委托代加工假冒品牌电池,对外出售,非法获利22.253112万元。公诉机关以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起诉,初期拟定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四年。
宋瑞平律师接受被告人亲属委托介入案件后,前往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稳定其情绪,并告知相关法律规定。随后,律师调取、研读全部卷宗材料,梳理案件证据,收集量刑佐证材料。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三次向承办检察官递交法律意见书,沟通量刑从轻空间。面对四年实刑的初始量刑建议,宋瑞平律师判断取得被害人谅解是争取缓刑的核心突破口,于是协同被告人亲属与被害商标企业协商。
调解过程历经阻碍,宋瑞平律师持续四个月开展多轮线上、线下协商,最终促成双方签署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出具书面刑事谅解书。凭借完整从轻证据与刑事和解材料,检察机关采纳辩护意见,修改下调量刑建议。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某某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但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全额退缴非法获利,已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书面谅解,结合社会调查报告证实其具备社区矫正条件,无再犯罪风险,依法可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被告人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7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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