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合作中,合伙工程结算协议的效力问题时常引发纠纷。此次要探讨的案例便是一起合伙工程结算协议效力确认纠纷案,由陕西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的王彦栋律师代理被告方。王彦栋律师是该律所的合伙人律师,拥有西安外国语大学法学学士、西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自2017年进入律师行业以来,承办了数百起民商事案件,在复杂民商事案件处理方面经验丰富。
本案中,原告为三名合伙投资人,被告为项目合作方与项目负责人。原告方认为被告双方恶意串通签订的《付款协议》《对账协议》损害了其合伙收益,请求确认两份协议无效。而被告方则辩称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并非合同相对方,无权提出异议。这就形成了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
王彦栋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迅速全面梳理案件证据。他首先聚焦于厘清项目合作模式,经过深入调查和分析,确认项目负责人有权代表合伙体对外签约。这一步骤为后续的辩护奠定了坚实基础,明确了项目负责人签约行为的合法性依据。
同时,王彦栋律师积极举证证明原告方长期知晓并默认项目负责人对外对接结算事宜。在商业合作中,当事人的默认行为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意义,这一证据的收集和运用,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主张。
依据合同相对性及生效裁判文书观点,王彦栋律师在庭审中主张案涉协议合法有效。他围绕“无恶意串通事实、无损害后果、原告主体不适格”充分发表意见,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其专业的法律分析和清晰的逻辑表达,为被告的胜诉提供了有力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二被告存在恶意串通,亦不能证实其合法权益受损。而且生效裁判已确认项目负责人对外签约效力。基于这些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方全面胜诉。
这起案件的胜诉结果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类案参考价值。它提醒在商业合作中的各方,在主张合同无效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恶意串通等法定无效情形。同时,对于项目负责人的签约权限和行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王彦栋律师在本案中展现出的专业素养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