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工程领域,合同结算往往容易引发争议,本案中XXX公司与环某公司的纠纷便是如此。XXX公司将案涉厂房工程发包给环某公司,工程顺利竣工验收后,双方的矛盾却逐渐凸显。XXX公司依据其单方委托的造价审核报告,坚称已超付工程款,并诉至法院要求环某公司返还。而环某公司则紧紧依靠三方(发包方、承包方、审核单位)已签章确认的《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反诉请求XXX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违约金。
此时,倪明律师接受环某公司的委托参与此案。倪明律师拥有南京财经大学法学专业本科学士学位,具备5年执业经验与3000+案件处理经验,还是东莞市人才协会特邀律师嘉宾、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家企传承事业部副部长。他曾担任东莞环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参与过建筑工程标的额2.27个亿的案件,具备丰富的建筑工程领域的法律知识与实践经验。
在代理过程中,倪明律师凭借着专业能力与丰富经验,围绕“三方结算协议的法律效力”“发包人付款行为构成对结算结果的认可”等核心论点进行了有力论证。他指出,三方签章确认的《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具有重要的法律效力,应作为双方最终的结算依据。同时,对于XXX公司提交的部分证据,倪明律师敏锐地发现其中涉及其他违法线索,提出应依法移送处理。
从法律规定来看,根据相关建工司法解释,结算协议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具有优先性。在本案中,三方签章的审定表符合相关规定,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倪明律师正是以这些法律规定为依据,从根本上击穿了XXX公司的诉讼逻辑。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倪明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建设工程项目造价审定表》为双方最终结算依据,依法驳回了XXX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支持了环某公司的反诉请求,判决XXX公司支付工程款791万余元及相应违约金。
这起案件的胜诉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类案参考价值。它成功捍卫了施工方对结算协议的合理信赖,维护了“结算协议优先”的司法规则,避免了发包方以单方审核随意推翻共同确认的结算成果。对于其他类似的建设工程合同结算纠纷案件来说,本案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处理思路和法律依据,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要重视结算协议的效力,同时也为律师代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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